(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负责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联邦机构主要有: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和环境保护署(EPA)。此外,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机构还包括:健康与公众服务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国家健康研究院(NIH)、美国农业部的农业研究服务机构(ARS)、州际合作研究、教育和推广服务机构(CSREES)、农业市场服务机构(AMS)、经济研究服务机构(ERS)、谷物检验、批发及畜牧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和商务部的国家海洋渔业机构(NMFS)等。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FDA隶属于美国健康和公众服务部,其主要职责范围涉及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的制造、进口、运输、贮存和销售等领域。
在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中,FDA主要负责管理除FSIS所辖范围之外的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包括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等。其具体的工作职责是:从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库等取样分析,检验食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污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检验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验证兽药对动物的安全性以及用该类动物制造的食品对人的安全性;监测动物饲料的安全性;制定美国食品法典、条例、指南和说明,并与各州合作实施;管理牛奶、贝类和零售食品工厂,包括餐馆和杂货商店等;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生产标准,如工厂卫生要求、包装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与外国政府合作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求制造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并监督相应的执法行动;对食品安全开展研究;负责行业和消费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等。
(2)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FSIS是美国农业部下设的一个食品安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州际贸易中进口和国产肉、禽及某些蛋制品的安全,其中包括对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的检验、对畜禽屠宰厂和加工厂的检验、监督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等。此外,该机构的任务还包括: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监测和检验;制定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食品配料的生产标准;制定工厂卫生标准,确保所有进口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要求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为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研究提供资助等等。
(3)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EPA负责管理饮用水以及由植物、海产品、肉和禽类制造的食品;制定饮用水安全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寻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鉴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并制定食品中杀虫剂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4)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 CDC负责建立国家食物源性疾病调查体系并调查食物源性疾病暴发的原因;采取快速行动,通报食物源性病菌感染的情况;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物源性疾病暴发的速率和趋势;开发快速检验病源菌的技术,制定公众健康方针,以预防食物源性疾病;开展食物源性疾病防治研究;培训地方和州的食品安全从业人员。
(5)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 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的食品安全职责是管理其辖区内的所有食品,并与FDA和其他联邦机构合作,实施鱼、海产品、牛奶以及其他国产食品的安全标准;检验餐馆、杂货店、其他食品零售商店、牛奶厂及牛奶加工厂、谷堆及辖区范围的食品加工厂;禁止不安全食品在本地区或州内销售和配送。
此外,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负责食品安全研究;美国农业部联合研究和教育服务机构(CSREES)负责与美国各大学、学院合作,对农场主和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以及开展相关项目研究;国家农业图书馆(NAL)食物源性疾病教育信息中心(FIEIC)负责维护有关预防食物源性疾病资料的数据库,帮助教育工作者、从事食品行业培训的人员、消费者等得到有关食源性疾病的资料;美国海洋渔业机构负责管理鱼类产品和海产品,并按照联邦卫生标准,对运载渔船、海产品加工工厂、零售点等进行检验和颁发证书;美国经济作物部酒精烟草局(DTBATF)负责管理酒精饮料(除酒精含量低于7%的饮料)的生产和配送、负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等;美国海关负责管理进口食品,确保所有进口食品符合美国的法律法规;美国司法部负责监管所有食品,监察起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公司和个人;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或欺骗等不公平行为,包括虚假和欺骗性广告。(www.daowen.com)
(二)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美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众健康服务法》《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等。此外,相关的法律还有《生物恐怖法》《受控制物质法》《受控制物质进出口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联邦反贿赂法》《联邦食品和药品法》《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罐装牛奶法》《GATT乌拉圭回合专利条款》《铅印中毒预防法》《卫生食品运输法》《茶叶进口法》《商标法》等。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该法已成为世界上同类法律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该法律规定,禁止在美国销售或进口伪劣的或标识错误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禁止销售未经FDA批准的任何物品。除大部分肉和禽类产品外,所有进出口商品均应接受FDA的检查,并且所有食品均必须有英文说明资料和可信的标记。另外,所有进口产品均须符合与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加强了对美国国内与国际食品供应链的管理,并要求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责任方需建立全面的预防控制机制,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设施(生产厂等)必须制订书面的预防控制计划,并列出产品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的相应措施,与此同时,食品设施还必须有完善的监控机制和监测记录。(2)进口商须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国外供应商有效的预防控制计划进行验证,以保障其生产食品的安全性。(3)FDA必须为水果和蔬菜的种植和收割制定科学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同时考量自然风险与人为因素,包括土壤、卫生、包装、温度控制、种植区的动物以及水源等。(4)FDA可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强制召回,并对可能违法的产品予以行政扣留。此外,对于人体健康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死亡)的产品、设施,FDA可临时停止其注册。(5)FDA须增加食品检测频率,制定全国农业和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一套和其他国内外政府机构合作的体系,促进州一级检测机构的相关能力建设,进一步保障全国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增加的要点包括:(1)进口商须审核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该审核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2)增加FDA检查食品厂的次数,风险厂房每年1次,其他厂房至少每4年检查1次,允许FDA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以便检查相应的食品厂,增加现行的注册要求,要求所有食品厂必须注册且每两年需重新注册。(3)若企业的产品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那么FDA有权吊销该企业的注册。同时,美国政府授权FDA可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商提供安全认证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文件,并可拒绝没有通过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检查的外国食品厂或国家的食品进入美国境内。此外,还允许FDA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扣留标签错误或掺杂的食品,并且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须列出曾拒绝该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4)若企业没有自发回收掺杂食品或是食品中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FDA有权命令强制回收。(5)授权FDA制定新鲜农产品安全的具体标准,确保新鲜农产品安全;允许FDA在至少5个国家设立办事处;为FDA的食品安全工作增加拨款,并允许FDA在2014年前逐渐增聘实地考察的人员。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树立了预防为主的新观念,并责成FDA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诸多行为进行规范,力争在食品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上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并通过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体系,来保障美国食品的安全供应。该法支持FDA同州、地方或其他国家的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建立一体化的食品安全体系,同时加强州一级的食品安全领域建设,从而有效保障本国的食品安全。而且该法还规定,美国国内食品和国外进口的食品均须采用美国统一的食品标准。
以前,美国的食品(除婴幼儿食品)主要靠生产厂家自愿召回,《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授予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食品进行强制召回的权力,同时对于有问题的食品,FDA可采取扣留等行政手段使其快速撤出食品市场,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将美国的食品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使所有的参与者明确自己的责任,明确提出“预防为主”的思想。该法案的核心是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该法案扩大了FDA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责任,即提高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提高检测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提高食品进出口的安全性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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