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保障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和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指令、条例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欧盟食品管理的主体,并对各成员国食品安全执行机构进行监督。此外,他们还负责对食品(农产品)出口国的监督和进口产品标签的制定和监督。
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于2002年2月建立,具有独立性,不受欧盟委员会、欧盟其他的机构和成员国的管理机构管辖,独立开展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董事会、咨询论坛、科学协调委员会和8个科学专家组构成。8个科学专家组包括:食品添加剂特别小组、饲料添加剂特别小组、植物卫生特别小组、转基因生物特别小组、营养品、营养学及过敏症状特别小组、生物危险特别小组、食物链污染特别小组和动物卫生健康特别小组。欧盟理事会有关农产品、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发布后,由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各成员国政府遵照欧盟的指令和标准,由各国农林食品部门发布和实施。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另一个重要使命是在食品和饲料安全所涉及的所有领域,为欧盟的立法、政策制定、标准的制度和修改提供科学建议和技术支持,收集有关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19]。
(二)欧盟主要食品安全法律
欧盟最具有代表性的两部食品法律分别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和《欧盟食品与饲料法》,下文将分别对其基本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食品安全基本法》
欧盟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由五章构成,分别就该法的适用范围与定义、一般原则、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快速警报系统和危机管理以及有关程序、其他条款作出规定。
(1)第一章 范围和定义。对“食品”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而宽泛的界定,并分别对“饲料”“饲料企业”“饲料企业经营者”“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可追溯性”等基本概念作出明确界定。(www.daowen.com)
(2)第二章 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列明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法的基本原则:风险分析原则、预防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并规定,食品安全必须涵盖整个食品生产链(从“农场”到“餐桌”);所有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必须在所有食品链环节中具有可追溯性。
(3)第三章 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规定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任务、地位、组织和运作,构建起支撑欧盟食品安全法运作的科学建议和技术平台。
(4)第四章 快速预警系统。规定了风险管理、紧急事件和危机管理,确定了快速预警系统和对紧急事件的应对措施。
(5)第五章 程序和最终程序。规定了委员会和仲裁程序以及审议条款和生效时间等内容。
2.《欧盟食品与饲料卫生法》
欧盟的《欧盟食品与饲料卫生法》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贯彻和细化,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如图1-4所示。
图1-4 《欧盟食品与饲料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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