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食品安全法发展历程:《食品安全法原理》

国外食品安全法发展历程:《食品安全法原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联邦政府对食品的立法晚于对药品的立法。疯牛病事件及口蹄疫事件促使西欧各国深入反思追求数量安全的食品安全政策的弊端,逐渐将食品安全政策的重心转移到食品的质量安全上。《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欧盟历史上首次采用的食品安全通用法律。2004年4月,欧盟公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四部补充性法律,组成了欧盟“食品卫生系列措施”。

国外食品安全法发展历程:《食品安全法原理》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的产生和发展

美国早期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12]。美国联邦政府对食品的立法晚于对药品的立法。美国最早于1820年就开始关注对药品的立法。当时,有11位医师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商议制定美国第一部标准药品法典《美国药典》。1880年,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对掺假食品进行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但是该议案在当时被驳回。随后的25年中,美国国会提出100多项关于食品和药品的立法议案,并不断有单项法律获得通过,如1897年通过了《茶叶进口法》,1902年通过了《生物制品控制法》。国会还拨专款给政府化学局,研究防腐剂和色素对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引起人们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大大增加。

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纯净食品药品法》。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当天,还通过了《肉类检查法》。由于当时肉类加工厂卫生条件差,食品中含有有毒防腐剂和染料,这类法律适时出台,迎合了市场的要求。此后,不断有修正案获得通过。同时,按《农业拨款法》,将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13]。

1933年,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建议彻底修正已过时的1906年出台的《纯净食品药品法》。193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包含许多新条款,例如:管理范围扩大至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要求新药上市前必须被证明是安全的;开创药品监管的新体制;对不可避免的有毒物质,要规定安全限度;授权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和容器制定标准;授权对工厂进行检查等。

1944年,国会通过了《公共健康服务法》。该法涉及的健康问题十分广泛,包括生物制品的监管和传染病控制。1945年,《青霉素修正案》要求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后来,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的抗生素。1983年,因该种控制已无必要,该法案被废除。此后,《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出台,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日臻完善。1996年,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该法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为婴儿和儿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对安全性提高的杀虫剂进行快速批准,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杀虫剂注册的数据不过时。2011年1月4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由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欧各国开始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食品安全。但是当时对食品安全认识的中心是在食品数量的供给方面,这种追求数量安全的食品安全法律政策从一个侧面刺激了化肥等化学物质在农业中的广泛使用,使环境和土壤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为了降低成本、增加产量,有病动物的内脏、骨粉等被大量作为饲料使用,导致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频繁发生。疯牛病事件及口蹄疫事件促使西欧各国深入反思追求数量安全的食品安全政策的弊端,逐渐将食品安全政策的重心转移到食品的质量安全上。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欧各国开始改变单一追求数量安全的食品安全法律政策体系。1987年《单一欧洲法令》将“环境保护必须成为欧洲共同体其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罗马条约》[14],要求欧洲委员会在作出有关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提案时应当设立一条高标准的保护基线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关于欧盟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绿皮书》,为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确立了基本框架,为欧洲共同体的食品法规确立了6个基本目标:(1)确保为公众健康及安全提供高水平的保护;(2)确保食品在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通;(3)确保食品法规以科学数据及相关机构的风险评估为基础;(4)增强欧洲食品产业的竞争力及出口能力;(5)让食品生产者、食品加工者及食品供应商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推行HACCP[15]管理体系;(6)确保法规的连续性、一致性、合理性并简明易懂,以及保证与有关利益方充分协商。(www.daowen.com)

在完成《绿皮书》预期工作内容的基础上,2000年1月12日,欧盟正式发布《食品安全白皮书》。《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食品安全法律应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此外,《食品安全白皮书》还规定,欧盟委员会应当通过立法改革和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保证措施,并建立新的欧盟食品管理机制。虽然《食品安全白皮书》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确立了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并首次整合了整个食品链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所有方面,从而奠定了具体的食品安全法律立法原则和基本框架内容。

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制定的框架下,欧盟于2002年1月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律,即《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确定了食品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及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程序,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欧盟历史上首次采用的食品安全通用法律。该法律所确立的“从农田到餐桌”的管理方法成为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一般原则。

2004年4月,欧盟公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四部补充性法律,组成了欧盟“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四部补充性法律分别为:《食品卫生条例》《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条例》及《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四部法律涵盖了HACCP体系、可追溯性、食品及饲料控制以及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2005年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律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和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以及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

(三)日本食品安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国内存在大量的粗劣食物和不卫生食物。为了扭转这个局面、复兴和改善农业及食品产业,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共保健科起草了《食品卫生法》,于1947年12月经国会讨论通过并予以颁布。此后,“森永奶粉事件”[16]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诱发了对《食品卫生法》的一系列修改,1949—1995年,日本对《食品卫生法》先后进行了八次修改,每次修改都以解决当时所面临的紧迫的食品安全危机和食品安全问题为宗旨。此外,针对不同领域或不同食品生产过程,日本还制定了《家畜规制法》《制造过程的综合卫生管理法》《牛海绵状脑病对策特别措施法》(《BES法》)等一批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

2003年是日本食品安全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2003年,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日本食品法制的重点由保障食品的卫生性转变为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注重在整个食品供给流通中采取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而不仅仅是食品的卫生。

2003年之后,《屠宰厂法》《关于家畜处理业的规制和家畜检查法律》《农药取缔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药事法》《关于农林物规格化及品质表示适当化法律》(JAS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理念和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改和制定,这些法律共同建立起了日本新型的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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