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安全法原理:性质与特征

食品安全法原理:性质与特征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的性质和特征具体介绍如下。此外,食品不安全所损害的对象包括社会公共(公众)利益,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食品安全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此,从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实现机制等方面考察,《食品安全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因此,《食品安全法》具有特别法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食品安全法》是带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食品安全法原理:性质与特征

食品安全法的性质和特征具体介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属于经济法部门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象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一国法律划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诉讼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介入和规范,体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意志性。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国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的生产管理关系,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各种契约关系,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控制和管理,符合经济法调整手段及方式的国家调节性特征。此外,食品不安全所损害的对象包括社会公共(公众)利益,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食品安全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食品安全法具有公法属性

法律规范按照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私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是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觉为基础,规定了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最大限度地体现个人自由意志,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公法则是指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规定国家、公共权力系统之间,以及国家、公共权力系统、国民之间的关系,突出公权力的权威与个人的服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公法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对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包括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规则、特殊食品的规定)、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主要规范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调整机制上,突出表现了国家监管部门的主动干预。因此,从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实现机制等方面考察,《食品安全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当然也不否认,《食品安全法》有部分内容涉及平等主体的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了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及损害救济,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民事责任,具有私法方面的内容。但是,从《食品安全法》的基本使命和价值目标看,仍然应定位于具有公法属性。

(三)食品安全法是兼具程序法实体法

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为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包括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www.daowen.com)

《食品安全法》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制度、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管主体和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例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安全信息的公布、食品检验规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程序性规定,因此,《食品安全法》是兼具程序法的实体法。

(四)食品安全法具有特别法的属性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但是在我们国家整个的法律体系中则处于特别法的位置。与之相比,普通法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保护法》。所以,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如《食品安全法》有规定,则优先适用该法;如《食品安全法》未规定,则补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甚至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因此,《食品安全法》具有特别法的属性。

(五)食品安全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按照法律规范创制主体、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际法是指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协定、国际习惯和惯例,如《联合国宪章》等。

《食品安全法》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其效力范围在我国主权范围之内,因此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同时,由于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方式的改变,食品安全的风险逐渐加大,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有效的控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各国的食品安全法相互借鉴,形成了一些带有共同性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开始建立一系列组织,并制定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公约。例如,1943年成立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并于1951年签署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62年成立了卫生法典委员会,并制定了《食品法典》等,对各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得各国的食品安全立法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际共同性的规则。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是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食品安全法》是带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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