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过错责任的侵权研究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过错责任的侵权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过错责任的侵权研究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些学者认为,第86条采用过错推定规则。[12]有学者指出,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来看,只有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技术与经验规范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实际上承担的是交往安全义务。与第85条比较,在注意程度上是一致的,认为在倒塌情况下,仍应按照一般的建筑物致损责任处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明确将倒塌情况排除在规范之外,如此就形成了法律漏洞,此时只能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或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来处理。[13]在司法实践中,有专家认为第86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严格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14]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根据立法精神,第86条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15]笔者认为,根据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立法背景,第86条第1款规定了建筑物、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当然,这一条还是有值得研究和加以完善的地方。

第一,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法律有非常严格的具体制度。2019年《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80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二,从法律文本来看,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对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第三,根据有关立法背景资料,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有观点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应当规定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承担连带责任。有论者指出,在实践中,被侵权人一般都不去要求设计、施工单位等承担责任,有时甚至根本不知道设计、施工单位是谁,因此,通常是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将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议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追偿。[16]最终《侵权责任法》第86条是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四,根据法律和实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其他事业单位、公司、工厂等,是比较常见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通过选择、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有影响力。因此,很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对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建筑公司是比较常见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对建设工程质量有直接影响,无疑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既包括总承包施工单位,也包括分包施工单位。2019年《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75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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