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挑逗或者破坏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等,从而导致动物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本来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负侵权责任,但是为了强化被侵权人权益保护,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须指出,这里第三人只承担过错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终局责任,就是说,这里有过错的当事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管理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抢夺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即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对于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不以合法所有或占有为前提。就是说,盗窃、抢劫、抢夺饲养动物,其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不能简单解释为“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而适用侵权法第83条规定。
有时候饲养动物只是被介入其他事故的一个因素,不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不构成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不承担责任。例如村民魏某某驾驶陈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沿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该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某某及乘坐人崔某某受伤。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某某和崔某某将保险公司及魏某某、陈某某诉至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某、崔某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支付陈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某某驾驶车辆与狗相撞,所撞的狗在惊吓之中,慌不择路又撞上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造成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翻倒,致刘某某、崔某某受伤,所以刘某某、崔某某的受伤与肇事车辆存在因果关系。2013年南阳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19]
【注释】
[1]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72~274页。
[2]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饲养人对于维持其职业、营业、生计的家畜致人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看管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而当动物危险没有发挥时,按照《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及其后的过错责任处理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第306~307页。另见[德]埃尔温·多伊奇、[德]汉斯-于尔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苦抚慰金》(第5版),叶名怡、温大军译,刘志阳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177~180页。
[3]参见[瑞士]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另见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4]参见王融擎编译《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46页。
[5]参见朱晓峰《动物侵权责任主体概念论》,《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
[6]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法学》2013年第7期。
[7]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445号民事判决书,载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48~151页。
[8]参见2019年1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022条。(www.daowen.com)
[9]参见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法学》2013年第7期。
[10]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16~417页。
[11]袁中华:《规范说之本质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线索》,《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539页。
[13]龙卫球:《〈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构建与主要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14]杨立新:《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15]参见[瑞士]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另见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16]参见[奥地利]海尔姆特·库齐奥《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第一卷):德语国家的视角》,朱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10页。另见周友军、杨垠红译,周友军校《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8页。
[17]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74页注释[1233]。
[18]参见《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19]参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法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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