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争论:第一种认为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规则,第二种则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持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对于游览者的人身和财产存在着无法控制的危险性,动物园应该尽更大的注意义务,所以法律应当规定动物园对其饲养、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学者就指出,一般的饲养动物多数或者绝大多数不具有特别的危险性,《侵权责任法》尚且将其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甚至家庭饲养的狗如果没有采取拴绳等管理规定的安全措施,都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显然不仅是家畜、家禽,其中必定包括凶猛的野兽、猛禽,其危险性远远高于家庭饲养的家畜、家禽,甚至比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还要凶猛得多,危险性显然更加严重,反而规定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中并没有什么道理。[14]
就动物致害的责任,瑞士债法典第56条规定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15]根据奥地利民法典第1320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动物保有人)的责任是客观过失的责任(过错推定的责任)。[16]就动物致害责任,根据各自法律,比利时法院一直使用“推定的过错”术语,法国法院使用“推定的责任”术语,意大利法院则将意大利民法典第2052条规定的责任表述为“不可反证的推定的过错”责任。[17]就饲养动物统一规定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倒是可行,问题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采用过错推定规则,使得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统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到破坏,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扰,例如有的法院一方面认为动物园根据侵权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动物园过错情况判决动物园承担过错责任。[18]第81条规定也使得实践中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案件得不到公平处理。其实,对于动物园的利益的保护和维护,可以通过提高门票售价、社会捐助、财政补贴、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予以进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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