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饲养动物侵权:特殊情形研究

饲养动物侵权:特殊情形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责任法》则采取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立法,区分不同的情形而就饲养动物损害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首先,该法第78条原则上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二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都是所谓的绝对责任条款。

饲养动物侵权:特殊情形研究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对于动物致害责任只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则采取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立法,区分不同的情形而就饲养动物损害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首先,该法第78条原则上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只有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能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其次,理论上一般认为在《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与第80条特别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一是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二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都是所谓的绝对责任条款。这些绝对责任条款有两大特点:一是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一般性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不适用该第78条规定的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很多学者认为在第79、80条情形下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得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不过,也有专家认为第79条情形下并非没有抗辩事由,并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时将第79条修改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8]最后,引发极大争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1条对于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与第79条和第80条相反,《侵权责任法》第81条不是加重责任,不适用该第78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而是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即使动物园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也不适用该第78条但书规定,而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进行过失相抵。[9](www.daowen.com)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动物与遗弃期间动物致人损害有因果关系,遗弃本身就表明遗弃行为人有过错,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使过错责任得以构成。就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致人损害,原饲养人、管理人倒是有可能并无过错。但是第78、82条两条规定的都是无过错责任。有学者指出,动物的遗弃或者逃逸,都会对社会公众产生危险;动物的遗弃或者逃逸并不意味着动物饲养的终结,而是典型的动物危险。[10]当然,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条件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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