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研究结果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应当审查判断有关当事人有无过错,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任甲等摘取马蜂窝的行为与柳某被蜇伤具有因果关系。结合任甲等的过错程度和柳某对危险的处置等,一审判决任甲等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马蜂致人损害不属于饲养动物侵权,这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研究结果

饲养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在司法实践中,致人损害引发纠纷的动物也以牲畜、家养宠物居多。虽然细菌、病毒等微生物致人损害案件时有发生,常见的如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输血过程中一些血液病毒的感染等,但是,细菌、病毒等只能寄生于其他生物体内,而依各国法律传统,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适用于动物基于有自身意识的动作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在比较侵权法上,蜜蜂是最小的具有危险性的动物。[1]

侵权法上饲养动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二是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饲养动物是相较于“野生动物”而言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201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应当审查判断有关当事人有无过错,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任甲、任乙两兄弟听说马蜂泡酒能够治疗风湿,他们亲戚邹某告知一棵青冈树上有马蜂窝。2017年10月1日,三人同去摘取马蜂窝,任甲拿着酒瓶子爬上树用尼龙口袋摘取马蜂窝放入瓶中,任乙在树下用杀虫剂喷杀掉落的马蜂,在稍做处理后,三人离开青冈林。2017年10月4日,柳某从外地回家路过青冈林被马蜂蜇伤。经医院诊断为毒蜂蜇伤、急性中毒性肝炎、急性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功能不全,最终不治死亡。柳某的父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任甲等摘取马蜂窝的行为与柳某被蜇伤具有因果关系。柳某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应观察通行,但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三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马蜂自身的危险性,酌定三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不服,上诉至重庆三中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蜂在蜂巢被破坏取走后通常会发生攻击附近人、畜等的情况。任甲等人摘取马蜂窝泡酒,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说明任甲等人认识摘除马蜂窝时的危险性,其杀灭掉落马蜂的行为也说明其已经认识到摘除马蜂窝后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任甲等人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其未彻底根除危险,仍然属于对可能发生损害结果的放任。没有证据证明附近有其他马蜂窝,故任甲等摘除马蜂窝的行为与柳某被蜇伤存在因果关系。结合任甲等的过错程度和柳某对危险的处置等,一审判决任甲等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遂判决维持原判。马蜂致人损害不属于饲养动物侵权,这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www.daowen.com)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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