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根源

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根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有关的。如果坚守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受害人就无法得到赔偿。过错推定原则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过错推定原则仍然以过错为要件,即损害发生后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责任。因此,各国法律特别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根源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有关的。

19世纪之前,人类社会以农业为主,环境污染损害、产品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等不突出或几乎没有,各种危险或高度危险损害也不突出或几乎没有,有关当事人稍加注意就可避免损害发生,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证明也不存在困难,所以19世纪前的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18世纪开始了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并开创了蒸汽时代,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以电力大规模应用为显著标志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创了电力时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极大地改变了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方式,21世纪以来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和产业革命已经到来。每次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都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生活便利,却也带来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危险和工业事故。这些危险事故的发生多数是技术本身缺陷造成的,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过错往往难以证明。如果坚守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受害人就无法得到赔偿。为了填补受害人损失和预防损害发生,许多国家越来越多地规定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过错推定原则仍然以过错为要件,即损害发生后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责任。(www.daowen.com)

随着科学技术进一步的发展,前所未有的危险事故损害又出现了。对于这些具体的危险事故损害,行为人(或者生产经营者)难以控制,即使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甚至高度注意义务,也仍然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形下,若法律规定受损害人证明行为人(或者生产经营者)有过错才由行为人(或者生产经营者)才承担责任,或者在行为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免除责任,则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各国法律特别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各国在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纠纷中,不要求受损害人证明行为人(或者生产经营者)具有过错,行为人(或者生产经营者)也不能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只要损害发生,且损害与行为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或者生产经营者)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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