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14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这一类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3月15日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了规定生态破坏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并列明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义务或支付修复费用。值得借鉴的是欧盟指令(第6条第2款C项、第3款和第8条)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6-2:209条)的立法例,增设拟制条款,将政府或有关主管机关因生态损害而负担的不利益视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5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审结16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试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实践支持。[57]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第11条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12条第1款规定:“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第13条规定:“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为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为避免相关民事主体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重复追责,妥善协调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若干规定》第18条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8]
而2019年1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01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必要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10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学者强调,“以恢复责任为核心”[59]。有学者认为,应确立以修复为核心的理念,慎用替代性修复,避免单纯的金钱赔偿。应树立行政处理优先的思想……形成政府主导、司法补充、行政处理优先、公益诉讼兜底的多层次立体式格局。[60]笔者认为,有了上述两个条文,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与此相关的赔偿责任就有了民法依据。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特殊的公益诉讼。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张新宝、汪榆淼:《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3]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67页。
[4]参见杨立新主编《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38页。
[5]张新宝:《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6]参见杨立新主编《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43页。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58页。
[8]刘长兴:《环境侵权规则设计之偏差及矫正——基于环境侵权鉴定的分析》,《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
[9]张宝:《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适用争议及其消解——基于432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59页。另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65~667页。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62~465页。
[12]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环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环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浦峥、曹海英、廖宏娟《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13]参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66~467页。
[15]参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16]参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17]201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泰兴J公司的再审申请,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J、C等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结案。
[18]参见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396.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2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396.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21]张宝:《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2期。
[22]张新宝、汪榆淼:《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23]参见[瑞士]海因茨·雷伊《瑞士侵权责任法》,贺栩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0页。
[24]须指出,是否将超过排污标准排污判断为行为违法,尚有不同见解,有待进一步研究讨论。
[2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396.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396.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27]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参见谷昔伟、章智敏《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违法性为要件》,《人民司法》2015年第2期。
[28]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7页。另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59~660页。(www.daowen.com)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68~470页。
[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70页。
[31]参见杨立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对分别侵权行为规则的创造性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解读》,《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
[3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70页。
[33]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63页。
[3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72页。
[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72~473页。
[36]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3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72。
[3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473页。
[3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396.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40]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10~311页。
[41]参见2018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42]窦海阳:《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对:侵权损害论的局限与环境损害论的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
[43]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4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396.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4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4992.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4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4992.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4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5年第4期。
[48]参见《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载江苏检察网http://www.js.jcy.gov.cn/jcyj/alfx/201612/t3214614.shtml,访问时间:2019年7月17日。
[49]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5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396.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日。
[51]张新宝、汪榆淼:《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52]赵悦、刘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53]参见王秀卫《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第2期。
[54]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197~198页。
[55]参见张新宝、汪榆淼《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56]李昊:《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审视与建言》,《法治研究》2018年第5期。
[57]江必新:《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 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7日第005版。
[58]江必新:《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 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27日第005版。
[59]张梓太、李晨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恢复责任分析——从技术到法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60]巩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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