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法研究:法律适用条件界定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冲突分析

侵权责任法研究:法律适用条件界定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冲突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属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的完全由于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形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8条,只能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意在规定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这一条件,而《侵权责任法》第68条并没有开列“完全由于”这样的条件,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68条并没有完全否定污染者行为与污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研究:法律适用条件界定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冲突分析

比较法上有将第三人过错作为环境侵权案件中被告免责事由的立法(荷兰民法典、加拿大环境保护法)[33],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有不同规定。在这方面,应该有多种因素,包括公共政策及立法技术因素。

第三人过错作为一般侵权中被告的免责事由,是指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第三人过错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第三人”是指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非环境污染者(控制、排放污染源的人),而是环境“破坏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包含第三人与污染者共同过错造成的污染,就是说,“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情形是指第三人的过错与污染者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情形。[34](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的完全由于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形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8条,只能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不过,不能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8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有矛盾冲突,笔者认为这两条各自适用范围不同,并无冲突。《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意在规定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全部原因)这一条件,而《侵权责任法》第68条并没有开列“完全由于”这样的条件,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68条并没有完全否定污染者行为与污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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