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害人除证明排污事实和损害事实外,尚需证明传播事实、暴露事实以及科学层面的致害可能性,才能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加害人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反证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且,就第66条而言,并非原告一方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实际上,原告应当提出初步证明,否则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推定规则都无法启动。
有学者认为,受害人在因果关系上无须承担任何举证义务的观点,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一种形式解释。认为该意见忽视利益衡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弱化、规避乃至否认;认为参酌比较法,宜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观……受害人除证明排污事实和损害事实外,尚需证明传播事实、暴露事实以及科学层面的致害可能性,才能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加害人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反证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21]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二者的差异其实并没有字面上看上去那样大。因为法律推定可以分为实体法推定和程序法推定,而实体法推定即可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22]值得一提的是,就环境污染损害侵权的因果关系判断问题,德国也采用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的解决方案。[23](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对污染者确实很严格,规定“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意味着污染者不能沉默坐等原告证明侵权构成,污染者不能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的,就应当承担败诉后果,对此可以进一步解释为污染者败诉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律规定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法律效果是,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与因果关系推定(推定存在因果关系而污染者可以通过举证予以推翻)没有差异。而且,就第66条而言,并非原告一方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实际上,原告应当提出初步证明,否则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推定规则都无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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