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违法诊疗行为与损害由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研究】

违法诊疗行为与损害由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损害侵权的构成须损害由诊疗活动造成,即诊疗活动是损害发生的原因。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第4条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生存机会丧失的侵权纠纷问题。

违法诊疗行为与损害由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研究】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损害侵权的构成须损害由诊疗活动造成,即诊疗活动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损害的发生并非诊疗活动造成,那么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责任。通常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是:若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若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损害仍然会发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当然,这不是唯一绝对的判断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第4条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42]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再规定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所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要证明因果关系。在大多数案件中,因果关系比较容易证明,但是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往往是不容易的,需要经过专门的医疗方面的鉴定。医疗鉴定的广泛运用,部分改变了举证责任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www.daowen.com)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生存机会丧失的侵权纠纷问题。生存机会丧失的赔偿,应当只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失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并最终导致损害的情形;生存机会是一项具有独立价值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生存机会丧失不适用“全有—全无”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而应当适用比例因果关系。[43]值得关注的是,在美国侵权法中,机会丧失理论(Loss of Chance)通常在医疗领域的侵权案件中被探讨和适用,但是其他领域,例如律师或法律顾问的专家民事责任、毒物侵权诉讼、药物损害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适用机会丧失理论的判例也增多了。[44]法国法也承认“机会丧失损害”的赔偿[45],但是瑞士法不承认原告以“机会丧失损害”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主张损害赔偿。[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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