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违法诊疗行为;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解释》第13条规定:“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医疗损害后果的鉴定,既要把握损害后果的“唯一性”,也要把握损害后果的“终局性”。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能是最为困难的,在往往为多因一果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中,需要遵循的判断原则通常是“高度盖然性”。[38]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39](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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