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都构成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就诊方拒付医疗费,应承担付费责任。从现实情况来看,更多的是医疗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一般并不对合同内容进行具体而详细的约定,一般是根据习惯法理、法律、法规乃至规章、规范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合同的默示条款被广泛采用。当遇到医疗纠纷时,究竟是否有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因而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报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但是支付违约金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极少采用。
更为重要的是,医疗纠纷案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18]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言,无论是违反契约义务(也无论是附随义务或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还是违反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为侵权法所保护的法益的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都是以医生对其职业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医疗过失判断的基本依据。[19]医疗合同包括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如果在医疗美容服务履行过程中没有造成医疗美容接受者固有利益的损害,那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在医疗美容服务履行过程中造成医疗美容接受者固有利益的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亦可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20]
当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选择按侵权责任处理纠纷的,也不能将合同关系与侵权责任完全对立起来。医疗纠纷处理中,鉴于医疗关系的特殊性,更不能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加以对立。(www.daowen.com)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过错侵犯患者的权益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侵权责任法》第63条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第67条虽然规定了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义务,但是并未规定法律后果。此种义务是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合同所负的合同义务,患者一般无法通过侵权责任的途径提起诉讼。如果要将其规定在侵权责任编,就应当对其法律后果作明确规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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