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免责问题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研究》调查分析

免责问题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研究》调查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邓某无证驾驶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简某所有的A轿车停放在该维修店修车期间,邓某未经简某同意,擅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裴某、刘某、张某等系死者张某某的亲属。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免责问题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研究》调查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下面有典型案例:

2007年12月6日1时40分许,被告邓某酒后驾驶A轿车与张某某相撞,撞击后车辆又与人体产生碾压,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邓某无证驾驶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简某所有的A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简某,车主为简某。邓某系东营某汽配中心的业主,门头标牌为某某电喷车专业维修。简某所有的A轿车停放在该维修店修车期间,邓某未经简某同意,擅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裴某、刘某、张某等系死者张某某的亲属。[18](www.daowen.com)

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裴某、刘某、张某等人死者张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50000元。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除外责任,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19]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修改《交强险条例》第22条,并建议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受害人就其财产损失、死亡伤残赔偿金与医疗费,先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给付请求权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或者侵权责任人追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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