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机动车已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但是还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甚至还有连环转让但都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也有机动车所有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借虚假买卖机动车而逃避交通事故责任,使得机动车管理机关登记的所有人与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谁承担侵权责任呢?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该复函的立场是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之后,《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由机动车受让人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首先,根据《物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转让并已交付机动车但是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已经转移,原车主已经不是机动车所有权人了。其次,《物权法》中的权属登记是物权归属的证据,也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但并不是为了确认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再次,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判断标准,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原车主就不再控制机动车运行的风险,也不再从机动车运行中获益,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已归于受让人,由原车主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是对机动车有实质支配力并享受运行利益的受让人。(www.daowen.com)
此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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