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法研究:多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法院判决准则

侵权责任法研究:多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法院判决准则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研究:多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法院判决准则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比较成熟,建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予以吸收。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第21条明确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大小判断各自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www.daowen.com)

法定的免责事由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主要指被侵权人自杀、自残或者“碰瓷”。被告应当就被侵权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是并没有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不能免责,只能将被侵权人的行为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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