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上是界定“交通”概念的核心要素,也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状态条件。就是说,界定机动车与道路的范围,决定着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若是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或者非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而适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规则;与此同时,若不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侵权事故,也不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处理。
1.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轮式车辆是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也有学者认为,“机动车”不应限于轮式车辆。[2]动力装置驱动是指以机械、电力等动力驱动车辆,不同于人力和畜力驱动,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是非机动车。第119条第4项则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轨道通行的机动车虽然属于机动车,但是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侵权的有关规定。
2.道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路是指城市间、城乡间、乡间供汽车行驶的具备一定技术标准的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若不对外开放,则不是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准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才是道路,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侵权事故责任的规定。(www.daowen.com)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就是说,也是应当先由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3]有学者则建议取消“在道路上”要求,并根据损害是否为机动车固有危险所导致来判断。[4]
3.机动车运行中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只有车辆在运行中发生交通损害事故,才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机动车没有运动但是仍然处于交通中并且机动车产生的危险状态仍然存在的,也视为机动车处于运行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以机动车一方或者双方的违法行为(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为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都是为了保护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这些规则就构成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执行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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