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归责原则的演进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归责原则的演进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的。受损害人只有证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否则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第三个阶段,是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建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质的自愿保险等制度,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归责原则的演进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的。受损害人只有证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否则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个阶段,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来处理的。学理上认为采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理由有:其一,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驾驶员的过错,交通设施状况、天气状况、车辆的性能等都能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二,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侵害,机动车在行驶中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具有危险性,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能更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其三,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一方享受了机动车带来的较多利益,作为受益者,也要承担更多的风险。(www.daowen.com)

第三个阶段,是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建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性质的自愿保险等制度,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虽然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能保护好受损害人的利益,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耗时长,受损害人要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往往要经历很长时间,受损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通常后果严重,责任重大,而机动车一方可能没有能力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多数国家开始建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原则上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受损害人都能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机动车一方当事人通常还同时办理自愿的商业保险,来进一步分散和化解风险,增强赔偿能力。此外,我国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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