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就是机动车保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的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是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发生的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事故。不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至少有一方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发生在机动车各方当事人之间或者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与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非机动车各方当事人之间、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与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专门法律,该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都作了专门规定。正因为这样,所以《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专门法之外,《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设专章(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特殊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时,既要适用专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中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更为复杂。(www.daowen.com)
值得一提的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机动车一方当事人,通常情况下被侵权人是对方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当事人或者行人。至于本车车上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按照侵权法一般侵权责任规则或者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予以处理。例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其中“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即属于无偿客运合同的乘客或者暂时无票而有待付款补票的搭乘人。《合同法》规定的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车辆是营运机动车,一般情况下,客运合同是有偿合同,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拒绝运输,但是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个别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无偿客运合同。如果是“好意同乘”,或者说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缔结客运合同意思表示,那么此时因无合同存在,根本无法适用《合同法》。就是说,“好意同乘”不适用“合同法”。理论上认为“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而情谊行为只是说其当事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法效意思,但是绝不意味着情谊行为不受法律管辖。即使是情谊行为,如果符合侵权法上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就构成一般侵权,有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毕竟无偿搭乘人自愿无偿搭乘,应知机动车运输有一定风险,同时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令无偿搭乘人所乘坐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失公平,因此赞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1]
此外,在《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机动车一方人身或机动车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例如,经M市政府批准,M市体委在M市举办自行车赛。M市体委考虑比赛时间不长,为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决定不将比赛路段所经过的公路封闭,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上午9时,运动员从M市政府门前出发,当行至约2000米处尚未拉开距离时,遇原告陈某驾驶一辆高尔夫轿车迎面驶来。陈某见对面一群自行车驶来,遂将车停住。此时,运动员被告兰某因车速快,周围运动员密集,无法避开停住的轿车,连车带人冲撞上了原告的轿车,将轿车的前右转向灯撞碎后,人的身体冲向车顶,头盔将车风挡玻璃撞碎,身体将前机器盖压塌,兰某本人受到轻伤。M市法院认为,被告兰某是参赛运动员,又在指定路段参赛,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M市体委是本次比赛的组织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应负侵权责任。M市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修车损失费四千多元由被告M市体委赔偿。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中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不无疑问,但是可以明确的是,该案涉及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为第六章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或者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超速驾驶机动车撞路边合法建筑物的,即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构成侵权责任。这种驾驶行为无疑具有高度危险性,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目前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
还有一点,行人违章碰撞摩托车致使其驾驶员摔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里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不无疑问,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这里的行人显然是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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