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就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这是缺陷产品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此外,还有一些民事主体依法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2018年《食品安全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又如,2018年《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平台的审查、报告、监督、履行承诺的义务,违者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存在疏漏,对于消费者不能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存在过错,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的依然是过错责任,但是这种过错行为不是消费者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因此,网络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此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了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就虚假、不实检验报告承担的过错责任。对此,2018年《食品安全法》第138条第3款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138条第2句规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比之下,《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则规定了严格责任。(www.daowen.com)
还有一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不实认证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过错责任。对此,2018年《食品安全法》第139条第2款则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应该说,《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结论致消费者损害的严格责任。
然而,运输者、仓储者即使对于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也并不直接对受损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只是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是: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该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并不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先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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