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销售者的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研究

销售者的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生产者以外的经销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都对销售者的进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的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研究

产品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生产者以外的经销商。销售者包括产品的零售商、批发商、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产品的人、提供产品作为奖品的人等。

在我国,产品的进口商属于销售者,就进口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无须绕弯路视产品进口商为生产者而令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为了保护被侵权人,避免其因管辖权障碍无法对外国产品生产者起诉而获得救济,当产品是由国外进口时,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这与德国、日本等国产品责任法将产品进口商视为生产者而令其承担产品责任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实际效果却都是产品进口商承担产品责任。(www.daowen.com)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有这样的规定。这就要求销售者要谨慎选择货源,选择可靠的生产者和供货商。我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都对销售者的进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又如《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再如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12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第55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56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第57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第70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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