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法研究:生产者的判断与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研究:生产者的判断与赔偿责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也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对“生产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说明。原则上,产品的生产者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生产商。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该产品的最终生产者和用于制造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或者部件的提供者都应当作为生产者,就最终产品的质量负责。

侵权责任法研究:生产者的判断与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也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民法通则》中,第122条规定的是产品制造者的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对“生产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说明。原则上,产品的生产者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生产商。此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

第一,当产品的缺陷是该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造成而该部分是其他人生产时,如何确定产品的责任主体呢?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该产品的最终生产者和用于制造最终产品的中间产品或者部件的提供者都应当作为生产者,就最终产品的质量负责。也就是说,产品应当包括零部件和原材料[21],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缺陷是因最终产品的设计造成的或者是因最终产品生产者的指示造成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者可以免责,此时消费者可以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处获得赔偿。这也是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22](www.daowen.com)

第二,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的,为产品的制造者或者生产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日本《产品责任法》第2条第3款也有相同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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