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品责任的发展与制度演进:侵权责任法研究成果

产品责任的发展与制度演进:侵权责任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上的产品责任包括违约的责任和侵权的责任。从归责原则方面来说,经历了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演化过程。事实上,虽然法律规定了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产品存在缺陷经常是由有过错的当事人造成的。美国产品责任法经历了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到采用“事实说明自己”的证据法则减轻受损害人的证明负担再到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变化。

产品责任的发展与制度演进:侵权责任法研究成果

在现代社会,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极大丰富,一方面丰富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另一方面,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事例也层出不穷,产品侵权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广义上的产品责任包括违约的责任和侵权的责任。从归责原则方面来说,经历了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演化过程。当然,即使在当今社会,能够证明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过错的,依然可以按照过错责任来处理案件。事实上,虽然法律规定了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产品存在缺陷经常是由有过错的当事人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和法院都倾向于证明、说明被告过错造成损害发生。在有的案件中,原告或者法院一方面认为被告构成过错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援引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即采用“双保险”的方法追究被告责任。

在最早的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采用明示担保责任说保护受损害人的有关合法权益。明示担保说认为,产品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其对产品作出的明示说明,如果产品不符合生产者明示说明的质量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责任。明示担保说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以受损害人和加害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为前提。若没有相关合同,则受损害人就不能得到救济。后来,出现了默示担保理论。该理论不以产品生产者作出明示说明为前提,而是认为产品生产者应当担保其产品的一般效用,并且没有隐蔽瑕疵;否则,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责任。明示担保理论和默示担保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保护受损害人的权益,但是都是以受损害人和加害人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的。缺陷产品的受损害人若不是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则不能依据合同法获得救济。

美国产品责任法经历了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到采用“事实说明自己”的证据法则减轻受损害人的证明负担再到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变化。不过,在现代美国,产品责任仍然视具体案情而根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予以解决。产品责任包括过失责任、担保责任(合同法上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无过失侵权责任)等。在欧洲,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也确立了产品制造者的无过错责任。(www.daowen.com)

就缺陷产品的严格责任,有众多论证理由,其中包括损害的盖然性、损害的范围以及产品的危险性等,还有一些学者更多地强调风险共同体的思想,即企业生产经营者与购买产品者共同分担产品风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具体遭受缺陷产品损害的消费者作出补偿,因为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散风险,并且可以通过价格机制令所有消费者分担此种损害和风险,从而达到所有受益人共担风险的效果,产品生产经营者、保险人以及全体消费者也都是这种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受益者,这正符合补偿正义的要求。其中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价格形成机制中就其经济功能和地位方面来看,已经非常接近于保险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风险共同体的思想无法解释为何生产者对于直接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8]

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解决了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扩大了保护范围。同时,受到损害的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合同法上的违约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请求侵权赔偿。受损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拓宽,更有利于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