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并不是承担第三人无力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只是在第三人无力承担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超过其过错的部分不是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是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若被侵权人只起诉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有先诉抗辩权。第三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教育机构就不再承担责任。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教育机构在第三人无力承担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并不是承担第三人无力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只是在第三人无力承担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超过其过错的部分不是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学生相互侵权的情形下,侵害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其余由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是监护人。学校无过错时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由监护人承担其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例如,厉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盛某玩耍时,因其脚不慎绊倒盛某,双方发生轻微厮打。上课后,厉某某回到座位,但盛某走上前将其脸部划伤。厉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其中由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盛某某、王某某承担赔偿总额的80%,被告某某小学承担赔偿总额的20%。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之时原、被告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某小学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判决被告某某小学赔偿原告厉某某1743.40元;被告盛某以其个人财产赔偿原告厉某某1307.5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盛某某、王某某赔偿。[68]教育机构的老师、保安等工作人员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时,是否有法律条文竞合问题呢?其实这不属于竞合,是法律条文重合,应当并用。虽然教育机构作为用人单位,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教育机构责任应当是过错推定的责任或者过错责任,但是第3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与第38、39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责任或者过错责任所涉及的归责原则,不是同一层面的归责原则。就是说,教育机构的老师、保安等工作人员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或者过错责任,只是不考虑教育机构就“用人”本身是否有过错。

【注释】

[1]韩强:《“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2]韩强:《“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3][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页。

[4]参见[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0~110、385页。

[5]参见[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136、388页。

[6][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8页。

[7][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9页。

[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4页。

[9]刘士国等:《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页。

[10]参见《民法总则》第27条。

[11]参见《民法总则》第28条。

[12]参见荣明潇、胡晓梅《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后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应如何正确认定》,《山东审判》2016年第5期。

[13]参见兰仁迅《监护人诉讼地位法理分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98例》,载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447.html,访问时间:2015年6月26日。

[15]参见刘士国等《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177页。

[16][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04~205页。

[17]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1~352页。

[18]Suzanne Galand-Carval:《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法国法》,载[荷]J. 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

[19][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147页。

[20]Jörg Fedtke and Ulrich Magnus:《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德国法》,载[荷]J. 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4页。

[21]参见王融擎编译《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37页。

[22]Helmut Koziol and Klaus Vogel:《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奥地利法》,载[荷]J. 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23]参见[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梅夏英、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9~391页。

[24]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80~486页。另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5~148页。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6]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8733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

[28]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能否继续适用解释第9条的规定,值得研究。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245~246页。

[30]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86页。

[3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8页。

[32]2009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3]参见郑志峰《劳务派遣中雇主替代责任之检讨——兼评“不真正补充责任”》,《法学》2015年第9期。(www.daowen.com)

[34]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06页。

[35]包括有偿劳务和无偿劳务两种情形,即同时包括了被帮工人就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以及有故意侵害行为的帮工人的连带责任。

[36]参见张平华《侵权法的宏观视界》,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90~197页。

[37]参见张平华《侵权法的宏观视界》,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195页。

[38]参见石同全、蒋乾巽《职工因第三人致工伤可获双倍赔偿》,载重庆法院网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4/id/3287806.shtml,访问时间:2019年7月11日。另见金永南、赵学新《交通事故致工伤 劳动者获双赔》,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4/id/299251.shtml,访问时间:2019年7月11日;吴宏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不可兼得》,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1/id/784446.shtml,访问时间:2019年7月11日。

[39]参见2019年1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968条第1款。

[40]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9075号民事判决书。

[4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09328号民事判决书。

[4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8页。

[43]参见杨立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法学论坛》2019年第3期。另见高圣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争点、立法例及经典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7~448页。

[44]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废止。

[45]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只修改了条例第18条和第19条,其他条文未作修改。

[46]杨立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法学论坛》2019年第3期。

[47]朱巍:《互联网反通知制度不宜写入民法典》,《检察日报》2019年8月21日第007版。

[48]参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49]参见杨垠红《不作为侵权责任之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87页。

[50]参见刘士国等《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8~78页。

[51]参见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499页。

[52][奥地利]海尔姆特·库齐奥:《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第一卷):德语国家的视角》,朱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5页。

[53]参见符翔、何清《患者住院期间摔伤医院赔偿损失17.9万元》,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5/id/1607570.s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18日。

[54]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71~75页。

[5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页。

[5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1页。

[57]参见舒锐《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国家包办一切》,《法制日报》2019年6月2日第07版。

[58]史奉楚:《自甘风险自担责任契合朴素正义观》,《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10日第02版。

[59]范雪飞:《须充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权》,《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年3月28日第05版。

[60]杨森彪、杜鸿:《金融机构对储户财产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6期。

[61]张新宝:《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12期。

[62]参见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116页。

[63]这种限制与该司法解释为人身损害赔偿专项解释有关。

[64]参见郝绍彬、唐诗《顾客娱乐厅被殴打致残 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3/id/1569585.s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18日。

[65]参见韩强《“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66]参见荣明潇、胡晓梅《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后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应如何正确认定》,《山东审判》2016年第5期。

[6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283页。

[6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98例》,载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447.html,访问时间: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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