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第三人过错致损赔偿责任解析

第三人过错致损赔偿责任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二,“相应的补充责任”还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并不是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即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过错致损赔偿责任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已经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在此,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这里的侵害行为有直接侵害作为和间接侵害作为之分,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这里,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也是过错侵权责任,但是其所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如,2014年2月初,李某与朋友在某娱乐厅唱歌时被另一顾客电话找来的数名男子打伤,永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王某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被第三人打伤,虽然娱乐厅工作人员在李某受到伤害时进行了劝阻且报警,但是王某疏于维护设备,导致监控设备在事发当日不能正常工作,致使李某无法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故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64](www.daowen.com)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其一,第三人是第一顺序的赔偿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承担第二顺序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只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时才承担责任;若第三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就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再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其二,“相应的补充责任”还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并不是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即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是说第三人无法赔偿时,就由安全保障义务人赔偿被侵权人所有无法从第三人处应当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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