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全保障义务不尽责问题解析

安全保障义务不尽责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旦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判断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同行业或不同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所从事的工作或活动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也就不同。这些规定构成判定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若告知尚不足以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害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还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安全保障措施。

安全保障义务不尽责问题解析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过错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也并不是说,只要发生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无过错,要分析判断其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只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才被认为有过错,才就因此致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是对于某些特定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设置具体标准,也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于这些主体做出一定行为时主观过错的判断预设具体标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认为行为人行为违法性,也判断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对于过错的举证,由被侵权人承担。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由安全保障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一旦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判断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源于合同的约定,有些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认为先前行为可能带来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同行业或不同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所从事的工作或活动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也就不同。具体来说,判断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要根据具体事实分析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保障方面要求,是否达到了同行业通常要求的安全注意标准,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人所应当达到的安全注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参考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通常情况、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组织活动规模、安全保障义务人防范制止危险的能力以及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各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综合判断。

1.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我国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景区游客众多,对于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明确;旅游业是朝阳无烟产业,法律对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必须明确规定。2018年《旅游法》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第45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第7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这些规定构成判定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又如2019年《消防法》第20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再如2016年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也于第24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同行业通常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www.daowen.com)

社会不断发展,而法律难免滞后。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当采取达到同行业通常标准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通常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者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管理人或者组织者负有对隐蔽危险的告知义务。若告知尚不足以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害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还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安全保障措施。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就其控制的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等要有保障安全的设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对于正在发生的第三人侵害行为或者持续进行的第三人侵权行为,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3.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在法律不断演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善良管理人”抽象标准,这是抽象的中等偏上的标准。法理上,即使法律标准和行业标准都没有具体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也应当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职责。此种职责或者安全保障义务,以社会上具有相当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人,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事件的安全注意为标准而客观地加以认定,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无尽此注意安全的知识经验或者能力,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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