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特定主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 侵权责任法研究

特定主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 侵权责任法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纠纷案例很多,类型也很多。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对卓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其不慎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次事件中亦负有一定过错。石景山区法院按照被告承担原告损失80%的责任比例判定被告的责任。

特定主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 侵权责任法研究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体有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也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解释》第6条规定的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论者认为相比《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扩大了主体范围,不仅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还包括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实,《解释》第6条明确责任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并未明示不包括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责任主体规定方面更抽象、可能涵盖的范围更广。《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更具体,但是第37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列举系不完全列举,可以认为飞机场、码头、餐馆、保险公司等也都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同的是,《解释》受限于其主题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因此没有规定侵害财产权的赔偿。《侵权责任法》则包括对于人身或者财产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纠纷案例很多,类型也很多。例如,2014年8月2日上午,卓女士因左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卓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用6.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对卓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其不慎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卓女士17.9万元。[53]本案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纠纷案件,而非医疗侵权纠纷案件。(www.daowen.com)

又如,2011年8月14日16时40分左右,原告邓某某到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车,后出门下台阶时摔倒受伤。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遇下雨,其应在其经营范围内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危险及损害的发生,现被告未在其门口台阶处采取防滑措施,导致原告摔伤,故被告对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次事件中亦负有一定过错。石景山区法院按照被告承担原告损失80%的责任比例判定被告的责任。[54]这也是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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