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保护被侵权人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保护被侵权人权益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已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须注意,该第5条要求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采取书面形式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措施保护被侵权人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已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只有当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时,才需要对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包括“通知—取下”规则:被侵权人在获悉网络用户侵权事实后,可以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2013年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此规则。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第1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44]第4条曾经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这条司法解释规定是以前有关规定的总结,也是对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在解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就有关合格通知的具体条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了三个方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发出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所在。须注意,该第5条要求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采取书面形式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

至于具体判断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既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也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及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判断。(www.daowen.com)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只规定了通知规则(“通知—取下”规则),没有规定“反通知—恢复”规则。但是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第1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这里第16、17条规定了反通知(“书面说明”)规则。第24条规定:“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5]法律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应当置于更优先的地位,因此“反通知—恢复”规则也适用于涉嫌侵犯人身权益的网络服务,但是“恢复”的条件更严格,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有权请求通知人就“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承担侵权责任,有权在被正式确认不侵权之后“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971条增加了“反通知—恢复”规则:(1)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关于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侵权责任编草案设计的“反通知—恢复”规则,其中“恢复”规则表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具体条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关于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为了保证其他网络用户不受通知权行使的损害,救济已经受到通知权行使所造成损害的其他网络用户,有学者进一步建议在第971条第1款增加规定:其他因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受到损害的网络用户,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反通知声明,要求解除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已经采取的措施。反通知主张应当包括自己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可反通知人的主张,应当终止损害反通知权人权益的措施,改换其他必要措施。[46]也有学者认为,反通知制度可能会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网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司法效率造成很大冲击,不宜写进民法典。[47]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适用于财产权益保护,也适用于人身权益保护[48];民法关于“反通知—恢复”规则,就“恢复”不宜设置太过宽松的条件,否则不利于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可以在维持目前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71条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保障其他网络用户不受通知权行使的损害的具体规定。

2018年《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并吸收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实践经验,该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进一步明确了“通知—取下”规则的运用。第43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第43条规定了“反通知—恢复”规则。第42条和第43条吸收了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实践经验,原理清晰,有利于处理有关侵权纠纷案件。第4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5条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具体化,同时明确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要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确“应当知道……”也包括在内,强化了侵权责任,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对象是损害扩大部分。对于接到通知前的全部损害,由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自己承担责任。扩大部分的损害,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因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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