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学习、生活以及社会交往日益密切,互联网涉及技术、经济、法律、知识产权、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网络侵权纠纷频繁发生,因涉及多方利益,法律在设立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时要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民事权益保护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既要给予网络技术的发展一定的空间,又要保护人身权益、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以维护公平正义。当然,还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考虑到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具体判断相关当事人过错、侵权责任的标准。
网络用户网上侵权与网下侵权不同,但是这种不同尚不足以推动法律改变侵权归责原则,法律规定网络用户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北京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公众人物发表网络言论时应当承担比普通民众更大的注意义务。周某某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势必造成软件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名誉权,但软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股价下跌与周某某微博言论的关联性。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某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40]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41]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法也是过错责任原则。(www.daowen.com)
虽然网络侵权有其特殊性,但是目前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责任所规定的制度框架并未突破民法原理,这无疑考虑了公共政策和多方利益。不过,侵权责任法还是就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发展进行了回应性的具体规定,这种回应性规定是细节方面的,带有技术性特点,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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