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理论上可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但是,在立法上和具体实践中,国家赔偿法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国家赔偿责任,是特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赔偿责任。当国家机关侵权时,就要区别不同情形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国家机关侵权若是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则适用《国家赔偿法》,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若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用人者责任与《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在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等方面不一样。国家赔偿责任只适用《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的特定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若不是行使职权而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用人者责任的有关规定(即第34条规定),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家机关承担用人者责任。例如,某国家机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构成侵权的,该机关依法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不是由该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机关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其中违法行为由《国家赔偿法》一一列举加以具体规定而非抽象地予以规定,兼有结果责任的特点。[25]国家赔偿责任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这些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并侵犯民事权利而产生的责任,而用人者(包括国家机关)的“用人者责任”与行使职权(即公权力)无关,是民事责任范畴内的侵权责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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