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被监护人的侵权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将监护人列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法院的普遍做法。[13]具体来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经历了一个演进发展的过程,以往和目前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被监护人为被告,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判决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做法是列被监护人为被告,将监护人列为案件第三人;这种做法其实认为监护人对案件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种做法是监护人作为被告,被监护人不作为被告。例如,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之女王某1与被告王某2、夏某某之子王某丙系恋爱关系。王某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王某1导致其大出血死亡。后王某丙亦用匕首刺伤自己颈部致大出血死亡。槐荫区法院认为,涉诉侵权发生时,两被告之子王某丙尚不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1持匕首将被害人王某1杀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两被告王某2、夏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被告王某2、夏某某赔偿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死亡赔偿金515100元、丧葬费12877.5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4]第四种做法是将被监护人和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也为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种做法可以避免判决义务承担主体与履行判决义务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另外,该解释第83条还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院裁判既判力是民事终局判决对所涉及的人的效力,原则只及于当事人,不涉及他人。在监护人仅以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判决监护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以,应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对被监护人被告的财产状况进行说明;在判决书主文中表明赔偿款项先由被监护人被告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被告赔偿。值得注意的是,监护人在庭审中既要为被监护人行使代理权,还要为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行使抗辩权。因为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监护人责任,并不会因此增加被监护人负担,恰恰相反,减轻监护人责任也是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所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在被诉侵权的诉讼中并不存在利益冲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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