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法研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研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属于总则或一般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8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第79条与第80条没有规定受损害人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责任。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应依《侵权责任法》第5条之规定。如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实践中所有可能的“情形”。[4]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页。

《侵权责任法研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属于总则或一般性规定。它与该部法律前后各章关系密切,一方面它以前面各章规定为基础,例如它以规定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第6、7条为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又统率后面各章规定,当然后面各章可以作为具体规定或者特别规定,而不能理解为第三章只适用于过错侵权案件,而不适用于无过错的侵权案件。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中并无“正当防卫”,也无“紧急避险”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事由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利用饲养的动物正当防卫的,应依《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又如,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驱使他人饲养的动物实施不法侵害,而受侵害人利用其自己饲养的动物予以反击、防卫的,依《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则构成紧急避险,此时避险人即使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承担责任。

再如,关于《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与第80条是否可以根据受损害人的重大过失而减轻责任,在起草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关于饲养动物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受损害人重大过失而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第79条与第80条没有规定受损害人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责任。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具体分析,在实践中,虽然被告饲养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动物,但受损害人故意将手伸入圈养该动物的笼罩中,或者故意挑逗,或者因盗窃财物而翻墙入室等被危险动物咬伤的,完全由被告承担责任,对被告也不公平,所以应当减轻被告责任。[48]

当然,《侵权责任法》于各种特殊侵权责任(包括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一部分过错责任)的规定中一一列举了抗辩事由,这对于具体认定各种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有帮助和指导意义的。在实践中,就要优先考虑特殊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中有无规定,对于未规定作为抗辩事由的事由,应严格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理予以识别和判断。就行为人在严格责任案件中可获得免责的事由,有学者就指出:“严格责任的免除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准许;这种免除必须被控制在严格的范围之内。”[49]

须指出,在有的侵权案件中是不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抗辩的,如对于专利权商标权或者版权的侵权,就不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抗辩。

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应依《侵权责任法》第5条之规定。该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就不可抗力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很多法律都“另有特别规定”,其中《民用航空法》也有特别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就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的责任,《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4款第3项、第4项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当然根据原告选择,此类案件可作为违约或侵权的案件处理。就“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民用航空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举轻可以明重,所以“战争”也应该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如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规定,并没有穷尽实践中所有可能的“情形”。实际上,很多法律都有相关“情形”的规定,除了前面所述,再如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被告依法可能提出的侵权抗辩还包括“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另外,专利权穷竭、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等情形时,相关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1]麻昌华:《侵权行为法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2]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张新宝审校《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1页。

[3][奥]H.考茨欧主编:《侵权法的统一:违法性》,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4、171页。

[4]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页。

[5]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6]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229页。

[7]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页。

[9]参见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10]参见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63页。

[11]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04fe188-e24e-4a03-a825-a79b00dc7821&KeyWord=于欢%7C鲁15刑初33号%7C(2017)鲁刑终151号,访问时间:2017年7月13日。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

[13]参见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12号,载北大法宝http://202.114.238.112:8000/rwt/FXQK/http/P75YPLURNN4XZZLYF3SXP/case/pfnl_125651288.html?match=Exact,访问时间:2017年7月14日。

[1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1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97页。

[1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123页。

[1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一终字第73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fea1501-b647-11e3-84e9-5cf3fc0c2c18&KeyWord=自助,访问时间:2017年7月15日。

[18]李响编著:《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112、427~430页。

[19]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228页。

[20]参见徐爱国《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334页。

[2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页。

[22]参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65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724c99a-5923-491f-b7ee-0efcf33c6c21&KeyWord=受害人同意,访问时间:2017年7月15日。(www.daowen.com)

[23]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218页。

[24]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48~251页。

[25]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上存在“自愿承担风险”规则,在体育活动或游戏娱乐活动中经常出现“自愿承担风险”的问题。参见徐爱国《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70页。

[26]参见刘士国等《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27]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甘民申字第127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0daf483-8625-4c81-b613-d5a5feb1796c&KeyWord=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访问时间:2017年7月15日。

[28]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81页。另见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196页。

[29]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30]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31]参见周友军《侵权责任认定:争点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1~252页。

[32]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149页。

[3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34]在中国和其他各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所谓的“归责原则”是针对侵权赔偿责任的,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财产等责任都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36]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60~63页。

[37]参见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27~232页。

[38]参见王莹、史笔、徐晴编著《侵权行为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6页。

[39]参见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28号,载北大法宝http://202.114.238.112:8000/rwt/FXQK/http/P75YPLURNN4XZZLYF3SXP/case/pfnl_125651291.html?match=Exact,访问时间:2017年7月14日。

[40]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52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011aef7-266b-4bf8-abdc-fb14855fedc6&KeyWord=受害人故意,访问时间:2017年7月15日。

[41]关于“与有过失”的四种学说,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382页。

[42]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9页。

[43]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页。

[44]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7页。

[45]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10页。

[46]参见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622~629页。

[47]与此类似,在合同法中,一般也是用“受损害人”,而不是用“受害人”概念。

[48]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265页。

[49]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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