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施正当防卫免除侵权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免除侵权责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当防卫是各国普遍认可的一个抗辩事由。就是说,正当防卫须防卫行为为避免侵害所必需。在实践中,被告能否提出正当防卫的抗辩,最终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在“于某故意伤害案”中,原审法院认为,于某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因为特殊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当然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免除侵权责任

正当防卫是各国普遍认可的一个抗辩事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实践,可以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当防卫以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为前提。首先,须有不法侵害这一事实存在,这种不法侵害既可能是侵害防卫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是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观推测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对非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能阻却非法。虽然主观上有防卫意图,构成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阻却故意,但是如果当时应有所预见,就应当以构成过失论处。其次,正在发生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再次,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提前防卫,也不能进行事后防卫。防卫的时间要件必不可少,即防卫须以所针对的侵害行为的现时性为前提。

第二,防卫具有必要性。在时间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不采取防卫措施就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就是说,正当防卫须防卫行为为避免侵害所必需。

第三,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进行的。既可以是针对其人身或者工具,也可以是针对其财产(包括动物)。防卫人对于防卫具体对象的选择,既考虑防卫时的紧迫性,考虑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还要考虑防卫限度。

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落的男孩乙,在接住乙的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乙的父母对丙给予补偿。[5]

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而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6]

第四,主观条件是,正当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出于加害对方的目的,对其进行挑拨、激怒或者引诱,然后实施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相互斗殴的,参加斗殴的人都有侵害他人的不法目的,参加人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一方已明确放弃侵害,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放弃侵害的一方不得已进行反击的,则属于正当防卫。

第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须具有适度性。在判断必要限度时,应当综合考虑:被防卫人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攻击者被加害的利益;攻击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故意或过失行为及具体方式),或者何种动物的攻击;地点、时间(白天或夜晚)等。虽然正当防卫制度不要求“打不还手”,但是也不允许防卫人恣意妄为。如果存在多种防卫手段,而且防卫效果相同,那么应当选择对侵害人损害最小的手段。(www.daowen.com)

以上是正当防卫的一般要件。在实践中,被告能否提出正当防卫的抗辩,最终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某人有理由相信其生命有危险时,他用武力将攻击者致残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别人仅仅将我们推搡到一边时,我们肯定不能把他打成肉酱。”[7]

就过当防卫行为人所应承担的“适当的责任”,有专家说,所谓的“适当的责任”,指不对侵权人的全部损失赔偿,而是根据防卫人过错的程度,由防卫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8]也有学者认为,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责任与一般不法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区别开来,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有利于鼓励公众自觉地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斗争,保护本人、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适当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一种减轻或者从轻的民事责任。在轻重两种民事责任均可适用时,选择轻者;在涉及财产责任时,应当减除防卫在必要限度内的损害部分。[9]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就其本质而言是防卫人有一定的过错,因此防卫人应当承担基于自身过错的适当民事责任。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若防卫的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而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主动分担一定的赔偿,则也是允许的。[10]

其实,在防卫过当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因其行为过当而违法并进而构成侵权,应当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于某故意伤害案”中,原审法院认为,于某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被害人具有过错,且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各种费用共计3059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各种费用共计53443.4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各种费用共计2231.7元。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持刀捅刺杜某2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某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2)撤销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1]

此外,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特殊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当然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朱某1正当防卫案”中,南关区人民法院查明,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某某携刀强行进入朱某2家,与朱某2的母亲刘某某口角撕打起来。李某某扬言:“找你算账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某2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某2进屋。李某某见到朱某2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某2刺去。刘某某见李某某用刀刺朱某2,便用手电筒打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又返身同刘某某撕打,朱某2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某1进入屋内,见李某某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某某又持刀将朱某1的右手扎破。刘某某用手电筒将李某某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某1抢刀在手,李某某又与朱某1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某1刺中李某某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审理,南关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1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正当防卫。[12]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民法也规定正当防卫。刑法上,正当防卫行为阻却违法,不构成犯罪;民法上,正当防卫行为阻却违法(属于正当理由),不构成侵权行为。为配合好《民法总则》,建议《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时删除其第30条规定,因为《民法总则》第181条对于正当防卫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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