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无损害情况下当事人无责任

无损害情况下当事人无责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无损害,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进一步说,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没有明确规定“不存在损害”是不承担责任的事由,但是从该章规定乃至整部《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定来看,仍然可以肯定,“无损害,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无损害情况下当事人无责任

各国法上侵权责任的核心,都是侵权赔偿责任,在我国也是如此。毫无疑问,“无损害,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损害往往是狭义的,即一般情况下是指“实际损失”,有实际损失一般情况下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

进一步说,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没有明确规定“不存在损害”是不承担责任的事由,但是从该章规定乃至整部《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定来看,仍然可以肯定,“无损害,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每一条都是有关“损害”的规定,而且第七章的标题为“医疗损害责任”,第十章、第十一章的标题分别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实际上整部《侵权责任法》绝大多数条文都是规定损害责任的。当然,这其中的“损害”一般情形下是指“实际损失”。第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限于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也依《侵权责任法》第15条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财产毁损、死亡、人身伤残、一般伤害、人格贬损、精神痛苦等固然属于“损害”,此外法律上也还可以将侵害、妨碍、危险、财产被侵占等状态事实解释为广义上的“损害”,甚至有学者说:“广义上的损害赔偿,就应包括这一部分的内容,即妨害的排除。”[1]其实,法律上的“损害”本来就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在各类具体的侵权纠纷案件中予以具体判断。

当然,有些损害是被推定存在的,而且被告无法通过证明而否定损害的存在。第一,某些侵害行为本身即证明存在损害并具有可诉性,如侵害肖像权行为。不仅在中国,在其他国家也有所谓“自身可诉性”侵权行为(诉因侵权行为)。[2]对此种侵权行为,受损害人无须对损害进行举证和证明。第二,对植物人、精神病人的精神损害是推定的,不能仅仅因为植物人状态或者精神病状态而否定精神损害的存在。第三,即使没有工作的人,也不能被认为其不可能存在误工损失。(www.daowen.com)

此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也不能认定就不存在财产损失。对此,《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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