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抗辩事由”与“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范围相同,但是含义略有差异:前者是从当事人角度表述的,而后者意味着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因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是“当事人主义”,所以理论上往往以“抗辩事由”为线索论述“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也是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实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损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所以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责任承担”之前、“一般规定”中的最后一部分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予以规定,而不单独设立专章进行规定。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用以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各种事由,概括起来,包括没有损害、没有违法、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等。从当事人角度说,被告根据具体案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二、三章等总则性、一般性规定而找到抗辩事由,还可能根据案件性质依据第四至十一章或者特别法的规定而找到抗辩。最重要、最基本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各种“情形”。当然,在法律适用方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不承担责任,是指不构成侵权责任从而不承担责任,也包括全部免除责任从而不承担责任。免除责任(免责)广义上包括全部免责和部分免责,而部分免责就是减轻责任。如此说来,“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就是广义上的免责事由(包括全部免责和部分免责)。
被告抗辩事由的主张成功,就意味着被告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是,称“抗辩事由”,是从被告角度来说的;称“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表明这些情形可以由当事人主张,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并依法认定判决。所以两者存在区别。从《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当中的具体规定和我国其他法律及司法实践来看,上述各种事由,既可以作为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而加以主张的抗辩事由,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查和适用,所以《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称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是对我国相关实践的反映。(www.daowen.com)
当然,因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是由原告和被告展开“攻防”和“竞技”的“当事人主义”,所以理论上往往以“抗辩事由”为线索论述“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凡不存在损害(指广义损害,包括名义损害),或者行为无违法性,或者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都不构成侵权;行为人无过错,即不构成一般侵权赔偿责任,但可能依法构成无过错的侵权。不构成侵权,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的,才可能存在依法减轻责任的情形。
我国《侵权责任法》条文众多,而且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世界上堪称典范;而且第三章专章集中规定抗辩事由,颇具特色。须指出,法律不能规定太多的抗辩事由,否则原告的合理主张有时难以得到保障。但是,法律规定一定数量的抗辩事由,有利于保障民事当事人行为自由和被告维护自己的应有利益,也有利于法院准确判定侵权责任,减少法律及其适用的模糊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