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法研究: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解析

侵权责任法研究: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论上认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各国学者在分析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都非常强调和突出归责原则的地位和作用。就是说,过错责任可能发生于一切行为人有过错的侵权案件。无过错责任是例外,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

侵权责任法研究: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解析

我国民法学界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方面,尤其重视和突出归责原则。很多学者认为,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前提,责任构成要件则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主要内容。“‘归责’在法律上的涵义,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94]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也有这种倾向。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首先就是本文前面已述的第106条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理论上认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实际上,各国学者在分析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都非常强调和突出归责原则的地位和作用。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所形成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原因不在于受害人有损害而在于加害人有过错的思想观念。如德国学者耶林曾经指出,“使人担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浅显明白”[95]。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人们也格外强调行为自由,鼓励投资和冒险,故确立并强调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在理论上,一般把过错侵权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而把过错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视为侵权责任一般构成条件。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第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不纯粹是赔偿损失,而过错责任原则集中地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各种目的。第二,凡存在损害、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即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侵权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如有过错当然更应承担责任,绝非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就是说,过错责任可能发生于一切行为人有过错的侵权案件。无过错责任是例外,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当然,特殊侵权包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也包括适用过错推定方法的侵权,还包括责任承担主体特殊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

将各具体类型的侵权责任分别纳入“过错责任论”与“无过错责任论”中去研究,如认为“过错责任”包括侵害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全部侵权责任,认为“无过错责任”包括产品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等的侵权责任,则有逻辑上的问题。(www.daowen.com)

有学者认为,对任何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要首先考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考察结果,如认定有过错,即责令其承担过错责任;如无过错,再考虑能否以危险为归责依据责令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最后,在既不能以过错,又不能以危险科被告责任的情况下,才能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当事人的利益,看有无必要责成被告适当分担原告所受的损害。[96]其实,对于无过错责任案件,依法不以行为人(被告)过错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法院根据原告(受害人)的选择而审理判决;若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受赔偿限额的限制。

侵权责任的归责依据,其实是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在知识产权侵权、商务领域侵权等尤为复杂。如就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学者们长期存在争论。有学者提出,既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权利的可能性及便利,又不至于把侵权责任者范围无限扩大,最可取的似乎是对侵权第一步(未经许可复制或作为直接传播的第一步如表演)利用作品的行为,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等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其他行为以及对一切间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考虑“过错责任”的原则。[97]这些领域归责原则的复杂化,与权利内容的复杂性有关,也与过错及违法性判断的复杂程度有关,还与所谓的法人“过错”客观化有关,并与“过错”以及“过错责任原则”由其在近代社会的初始含义向现代社会的客观化含义方向演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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