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的因果关系问题的判断,是实践中处理侵权纠纷问题必不可少的过程。有论者指出,在我国的实践中,在21世纪之前的判决书说理部分,法官很少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逐一分析,因果关系的认定几乎没有,而大量的篇幅是对过错的分析和认定,有时即便论述的是因果关系的内容,也是以过错的形式来表达。[46]其实,直至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构成的因果关系问题,依然有时在对“过错”的分析判断时就一并判断了,这与采用“过错”即“过错行为”的“客观说”有关,也说明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还说明所谓侵权构成有三要件或四要件只是理论或思维的抽象,具有相对性。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不一而足。以郑州某医生电梯里劝阻老人吸烟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则明确表示被告行为与老人猝死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民事诉讼实践中关于侵权的因果关系问题的判断,离不开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运用。在医疗侵权纠纷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因果关系判断还涉及鉴定问题。例如在李某、董某某诉天津市H医院等两家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的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二被告医疗行为与患者(二原告之子)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其他证据适用法律进行了裁判。[47]又如就2009年6月发生的一个医疗纠纷,医院辩称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而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此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四原告(患者亲属)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基本符合常规,但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无法评判;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四原告诉讼请求。[48](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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