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因果关系中断问题分析判断结果

因果关系中断问题分析判断结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因果关系中断,是指在原因事实正在进行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而发生损害结果,致使前因和后果不相连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因其他原因介入而中断后的结果不能预见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应急反应行为不中断被告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须指出,在那些不中断因果关系的场合,并非一定判断为初始行为与最终结果构成一因一果,也有可能构成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

因果关系中断问题分析判断结果

所谓因果关系中断,是指在原因事实正在进行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而发生损害结果,致使前因和后果不相连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因其他原因介入而中断后的结果不能预见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甲把乙打伤,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遇车祸身亡或者遇护路树倾倒被砸死,甲对乙死亡的结果不能预见,故不对乙死亡的结果承担侵权责任(但甲对乙受伤仍然要承担责任)。理论上,因果关系中断(或曰切断)主要是法律上因果关系的问题,但也并非与事实上因果关系全无联系。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是对条件说的必要补充或者说是对条件说当中的“条件”的必要限制。也可以说,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重要内容。

加害人仅有一般过失行为,而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认为受害人的行为中断了加害人(被告)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受害人应急反应行为不中断被告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原告在自己家或者第三人家室内被被告狗撵,情急之下跳窗摔伤,原告的跳窗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又如,被告行为致被害人患精神病,引发无法控制的自杀冲动,那么,被告对于被害人自杀而死亡,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应考虑被害人自杀这种情节)。

若第三人的介入行为是合法行为,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若第三人行为是过错行为,是否中断初始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取决于第三人的过错程度:若第三人行为是过失行为,则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若第三人实施故意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则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取决于被告能否预见,不能预见时才中断因果关系。例如,甲把乙打伤,乙住院治疗,丙故意放火烧医院致乙死亡,在这里,在乙受伤及乙死亡的因果关系发展链条中,介入了丙的故意行为(这里丙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而甲对丙的故意行为不能预见,甲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中断,但甲仍应对乙受伤承担侵权责任。须指出,在那些不中断因果关系的场合,并非一定判断为初始行为与最终结果构成一因一果,也有可能构成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例如甲故意在乙房间洒汽油,丙缺乏嗅觉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火引起火灾,烧毁房屋,丙行为不中断甲的加害行为(洒汽油)与房屋被烧毁这一最终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就乙房屋被烧毁这种损害后果,丙点火行为是否也构成法律上可归责的原因,尚需就点火的其他具体情节进行分析而加以判定。(www.daowen.com)

对于自然原因的介入,也应分析初始行为人对自然原因介入有无预见、应否预见。例如,甲由于乙的交通肇事行为而受伤,在乙送甲去医院的途中,甲被一突然倒下的大树砸死。乙只对甲的伤害负责,而对甲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