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美法系理论与规则-侵权责任法研究成果

英美法系理论与规则-侵权责任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美法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行为与受损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23]其实英美法系的直接因果关系说与所谓的可预见性说也并没有绝对的界限,而后一学说更有利于被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根据被侵害的是人身权益还是财产权益而判断因果关系,对人身权益会给予更加有力的保护。[24]在英美法系中,对“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事实方面的问题,由陪审团加以认定。

英美法系理论与规则-侵权责任法研究成果

在英美法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fact/factual causation)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行为与受损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一般来说,这种因果关系的选取,是选取较大范围的因果关系,避免遗漏据以归责的原因。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方法包括“非它莫属”规则(“无之则不然”规则,“But For”Test)、重要因素的方法(几个原因并存时看被告行为是否为引起损害的重要因素)、其他方法(如共同危险行为场合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等。[21]事实上的原因之认定,一般情况下是在撇开法律规定和法律政策的考虑的前提下,确认加害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结果发生之客观原因。但是,这不是绝对的,个别情况下公平正义公共政策和价值判断也难免渗透到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in law/proximate cause),是在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凡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加害人才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往往涉及公共政策、社会福利和公平正义等的价值判断。

采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是为了避免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关系牵强附会。[22]一般情况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是进一步明确和限制因果关系范围以限制责任的规则。如果涉嫌侵权的行为并非造成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即使涉嫌侵权的行为符合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条件,行为人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美国,就侵权责任的限制而言,有两种比较普遍的观点,即直接因果关系说和可预见性说。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问题上,没有哪一个法院严格地仅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说或者仅采用可预见性说,这两种观点在每个州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各州比较趋于一致的观点就是所谓的限制性可预见说(modified foreseeability)。在各州的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到损害的大致范围,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23]其实英美法系的直接因果关系说与所谓的可预见性说也并没有绝对的界限,而后一学说更有利于被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根据被侵害的是人身权益还是财产权益而判断因果关系,对人身权益会给予更加有力的保护。[24](www.daowen.com)

在英美法系中,对“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事实方面的问题,由陪审团加以认定。而就“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言,认定标准更多受到“可预见性”理论、限制性可预见说的影响,这势必要求由法官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并由法官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标准。法官依据此种注意义务标准,判断损害是否为可预见,如果是,那么被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此一来,因果关系判断就与行为违法性或过错的判断发生某种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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