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对夫妻真的走到离婚这一步时,涉及的就是财产分割和保单归属分配的问题了。这种案例分析最好有个靶子,否则讲起来都是理论,内容也显得空洞无物。
思来想去,索性以我自己为例。我和妻子都是唯物主义者,离婚这件事在我们看来全都是人为的结果。
我和妻子于2014年结婚,下面我简单地把我们婚前婚后的保险情况(投保人为我)罗列出来,便于大家理解。
婚前保险情况:
2010年:定期寿险(简称A),年交1000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2012年:不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简称B),年交1500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无受益人。
婚后保险情况:
2015年:不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简称C),年交2000元,投保人是我,被保险人是我妻子,无受益人。
2016年: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简称D),年交3000元,投保人是我,被保险人是我妻子,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2017年:定期寿险(简称E),年交4000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受益人为我妻子。
假设我和妻子在2020年离婚,上述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这里不妨分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和平分手,一种是彻底决裂。(www.daowen.com)
和平分手意味着尽量不纠缠于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保险),两人各过各的,互不相欠。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处理上述保单,将会比较顺利。
首先,被保险人为前妻的保单,我此后没有义务继续为其缴纳保费了。所以,我会告知保险公司把投保人变更为前妻。当然,如果我们离婚时她已确定了再婚对象,也可以将投保人变更为她的下一任丈夫。
其次,既然互不相欠,对于婚后财产,我们也应合理分割。就保险而言,只要是婚后缴纳的保费,都属于婚后财产。
以A为例,虽然A是我在婚前购买的,但由于A的缴费期长达20年,至结婚时我只缴纳了4年保费,所以婚后6年(2014—2020)所交保费本质上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前妻有权利要求对这部分保费进行分割。简单计算一下,婚后缴纳的6期保费的总金额为6000元,前妻可要求获得3000元的财产分割。
若我和前妻彻底决裂,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其实这种情况在离婚群体里占多数。倘若昔日夫妻反目成仇,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拒绝前妻关于更换C和D投保人的要求,哪怕她把之前我为她缴纳的保费双倍退还给我也不行。我的要求很简单:将C和D直接退保。
退保意味着取消保险合同,这是投保人的权利,而且可以不通知被保险人。即使不退保,我也可以通过停止交费的方式,令保单失效。说白了,是否续保,全由投保人的意愿决定。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简化,真到了离婚的时候,保险的分割涉及很多个人利益和规则,远比想象中复杂。
举个例子。在购买重疾险时,保险公司会额外开发一个功能:投保人豁免。这个功能我在介绍重疾险的时候提过,并未做详细分析。简单地说,投保人豁免指的是当你以投保人的身份为配偶和子女投保重疾险时,可以享受的一个权益:如果投保人(你自己)不幸罹患重疾或身故,则后续保费无须再交。换句话说,如果投保人出保险事故,其配偶和子女的保单不受影响。
这个功能必然意味着,不仅被保险人要通过健康告知,投保人也要通过健康告知。因为对保险公司而言,万一投保人有个什么三长两短,后续将不得不让一份没有保费收入的保单持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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