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说结论:保险公司没有什么特殊的,它们和银行一样,也会倒闭。这在《保险法》里有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当保险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该破产也得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持有该公司保单的客户该怎么办?
当年投保时,你把客户当作上帝,好说歹说,客户才决定购买一份终身保单,现在你经营不善,说破产就破产,这份保单还有效吗?后续理赔该找谁?
《保险法》当然考虑到了这一点: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你只需要记住一句即可: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换句话说,我们的保单在换了保险公司后依然有效。不过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公司愿意接受这家保险公司的保单呢?
不用担心,我们还有保险保障基金。(www.daowen.com)
在好莱坞大片里,每当危险发生时,就会有超级英雄挺身而出。保险公司破产后出现的这位超级英雄,就是保险保障基金。也许你是第一次听说它,但它成立至今已有10多年了(2005年成立),基金规模突破1100亿元。这1100多亿元资金的来源是81家财险公司和88家寿险公司,保险公司每年需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这也是被写进《保险法》的强制性要求。
说到保险保障基金,我忍不住要多说两句。也许不少人对于国内的金融行业存有一些偏见,比如监管制度比较落后,法规不太健全,毕竟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金融行业发展历史更久,难免令人产生一种外国的月亮更圆的感觉。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中国保险行业监管体系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风险意识极强。刚刚说到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及稍后将会谈到的偿付能力制度等,都处于全球金融监管的领先水平。
放眼海外,很多人盲目推崇的香港保险市场,反而尚未建立此类制度。事实上,香港监管当局早在2001年就计划设立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制度,且拟定了初步方案,但出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实施。在中国内地,横向对比金融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可类比保险保障基金制度)2015年才正式施行,换句话说,保险业的这一动作整整领先了8年。
保险保障基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当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布破产时,它会向保单持有人和受让人(新公司)提供救济。你可以这样理解,统管天量资金但却默默无闻的保险保障基金,堪称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有了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就可以做到“破产却不完蛋”。守住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其实是行业监管的底线思维,毫不夸张地讲,这确实是我们的制度自信。
在实际运作中,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其实更加广泛。保险保障基金的第一次出手是2007年接管新华人寿,化解了因公司前董事长擅自违规运用巨额保险资金带来的潜在风险;第二次是2009年接管中华联合保险,作为控股股东,保险保障基金花了6年多的时间将公司从破产边缘拉回正常轨道。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保障基金除了帮助“问题公司”引进新股东、恢复正常业务、维护既有保单客户权益外,还在后续股权的退出中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溢价。解决问题又赚了钱,这波操作可以得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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