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指南:如何应对严苛条款,保证赔付

保险指南:如何应对严苛条款,保证赔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就有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所以,只要你做到了明确了解保险责任、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对于所谓的理赔严苛问题,大可不必担心。

保险指南:如何应对严苛条款,保证赔付

说了这么多保险不赔的原因,看上去似乎和保险公司都没有什么关系,真的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保险理赔难”这口锅,保险公司也要背。出了问题就一刀切地撇清责任,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业应有的态度。赔付相关问题中最突出的就是:保险条款内容艰涩,有些标准较为苛刻。其中以重大疾病险对于疾病的定义最为突出。

疾病的定义虽然详细,但有时在疾病判断上也存在疑点。比如,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是: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死;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的动态变化。

坦白讲,大多数消费者都不是学医出身,有些疾病描述本就拗口、难以理解。比如,所谓的“有诊断意义的升高”,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医生说升高就算升高呢?

看起来,这里的问题在于,说法太过宽泛,不够细致。但如果规定得太细,一样会引发消费者质疑。个别重疾甚至连治疗方法都得按照条款的规定走,不仅保险消费者看不懂,就连专业医生也表示不太理解。

保险业这种不顾实际情况的咬文嚼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都看不下去了。早在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就有规定:(www.daowen.com)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中国保监会在2017年修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时,上述内容得到保留,而且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更多、力度更大。精确、可量化本来就是专业、高效的代名词。只是在保险理赔领域,可量化的标准和实际操作情况两者之间的平衡确实太难掌握了。

定义疾病的是中国保监会,说疾病定义有值得商榷之处的,也是中国保监会,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这件事有多拧巴了。

说白了,规定尽可能详细、明确,是为了防范居心不良之人,但在实际操作时,好人有时也会被误伤。令人宽慰的是,这种误伤是可以被修复和纠正的——针对诉求合理的理赔纠纷,司法体系是站在消费者这边的。在涉及这类问题的法律纠纷中,获得法院支持的往往是消费者一方。

所以,只要你做到了明确了解保险责任、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对于所谓的理赔严苛问题,大可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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