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客户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甚至欺骗的行为,保险公司自然无法承担保险责任。这时候保险不赔的这口“锅”,肯定要由客户来背了。
有些人明知自己身体有问题,但依然带病投保。为了防止逆选择,保险公司做过很多努力,比如,设置等待期(即买完之后需要过一段时间出险才会赔付),限制最高保额,要求填写健康告知(包含职业告知、健康情况告知、家庭病史告知等内容,意在防范带病投保、危险职业投保),为健康指标不明确的客户安排体检等。但方法再多,依然有人铤而走险。
这类事件非常多,随便举一个这两年发生的案例:江苏的高先生在得知自己罹患甲状腺癌后,三个月内从十几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险,保额总计近800万元。高先生自己是医生,妻子是保险代理人,夫妻俩联手上演了一出骗保案件。高先生为了不在医疗系统里留下自己的就诊记录,通过化名在其他医院做检查。但经济犯罪侦察队和保险公司找来了甲状腺领域的专家,判断出化名患者的检查报告和高先生本人的病理特征相吻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对这类行为有明确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www.daowen.com)
这里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我故意不告知”。比如,在上文那个骗保案件里,丈夫是医生,妻子是代理人,明知投保人的病情却不告知。在这种情况下,且不说他们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罪,保险公司肯定连保费都不会退还。另一种是“我无意中没告知”。比如,健康告知里明确写了“最近1年内是否有血液检测结果异常”的细项。某客户在半年前的一次体检中,某项血液指标显示异常,体检报告上也有标注,但他投保时忘记了半年前的这件事。
投保后一年左右,该客户确诊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体检时的这项血液指标属于疾病的重要征兆,客户应在投保时告知。如果客户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便不会承保。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更多是无意的、非主观的,所以可以拿回已交保费。但到了这个时候,退还保费并无太大意义,没有获得赔偿才是问题所在。
其实客户“因重大过失而未尽告知义务”这个问题,在实际案例中经常出现扯皮的情况,最终成为保险理赔纠纷中的常见难题。
客户的不告知到底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保险公司要对此给出合理的推理、判断和证据。如果客户的某些既往病症持续多年且客户已经多次就医,甚至病情比较严重,那无论如何客户本人都是不可能不知情的。这类问题频繁见诸报端,自然会加深客户对保险的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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