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如何,对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这正如《礼记·昏义》所云: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在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社会,大多数夫妻婚前并不相识,没有或缺乏感情基础。他们之间的结合,主要是出于生理和生育的需要,加以夫妻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他们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随时都会发生。而夫妻关系一旦破裂,势必产生单亲家庭,或导致家庭的重新组合,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和长治久安,维系夫妻关系的稳定,历代封建统治者除了依靠法律的威力外,还制定家礼,凭借道德的力量加以约束。《周易·说卦》云:“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礼记·经解》云:“故婚姻之礼费,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因此家礼中夫妻之礼的内容最丰富,规则也最细致。
《大戴礼记·本命》说:“男者任也,子者孳也,男子者,言任天地之道,如长万物之义也。故谓之丈夫。丈者长也,夫者扶也,言长万物也。”意思是说,丈夫受天地的重托,按自然法则办事,养育万物(其中包括家人),是家庭的主人。《大戴礼记·本命》又说:“女者如也,子者孳也,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闲而已矣。”《孔子家语·本命解》也有类似的话。意思是说,女子要绝对服从男子,整天被禁锢在内室中,操持家务,而不能自作主张。这是假借天命,以性别划分尊卑等级。这种等级区分决定着丈夫妻子在家族内的地位和行为。享受当让丈夫,劳作则妻子任之,卑事尊,二者之间形成主与从的关系,生活方式各不相同,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多不一样。所谓妇妾之道,就以此为基础。
为了使女子遵从妾妇之道,而不违背天命,家礼要求妇女加强“德、言、功、貌”四方面的修养,称之为“四德”。班昭在《女戒》中说:“夫云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之者也”这里蕴涵着某些合理的内容,具有个别积极的、有价值的观念。但其中的不合理因素和消极面,无疑是主要的。该篇鼓吹男尊女卑,夫尊妻卑,强调妻子要具备贤慧、贞节、柔顺、恭敬的品德,以侍奉丈夫。唐·宋若莘《女论语》还对妻子如何事夫,用专章予以论述,诸如敬重如宾、言听计从、关心安危、尽心侍疾、照料生活、谏诤劝诫等。
宋明以后,理学兴起,更加紧了对妇女的束缚。女子“无才是德”的观念开始产生,并逐渐普遍化,甚至把德与才完全对立起来。《司马氏家范》说:“今人或教女子以作歌诗,执俗乐,殊非所宜也。”《蒋氏家训》说:“女子止主中馈女红纺织之事,不得操夫之权,独秉家政,及予闻户外事。”《温氏母训》更明确地说:“妇女只许粗识柴米鱼肉数百字,多识字无益而有损也。”这就在深层次上束缚了妇女的自主,使妇女与男子的地位差距更大。(www.daowen.com)
如前所述,宗法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影响甚大。为了传宗接代,继承财产,社会普遍重视妇女对男子的绝对忠诚。适应这种需要,家礼十分重视妇女的“贞”和“节”。所谓“贞”,是指妇女的贞操,所谓“节”,是对丈夫忠诚不二。秦始皇对贞节也很重视,他几次巡游刻石都曾提及。泰山刻石说:“男女礼顺,慎尊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静。”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汉承秦制,进一步提倡贞节。这时朝廷不但提倡礼法,社会上也有人以礼法裁定妇女的生活。西汉的刘向,作过一部《列女传》,其中贞顺标准是“避嫌远别……终不更二,勤正洁行,精专谨慎”;节义标准是“必死无避,诚信勇敢,义之所在,赴之不疑”。东汉的班昭所作《女诫》中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行违神衤氏,天则罚之;礼义有愆,夫则薄之。”班昭把丈夫的地位提高到与天相等的程度。唐代继续提倡贞节。唐末宋若莘仿《论语》作《女论语》,采问答形式。其中说,丈夫若不幸先亡,做妻子的应当“三年重服,守志坚心,保家持业,整顿坟茔,有生有死,一命所同。”从汉到唐,千年之间,尽管朝廷用官势褒奖贞节,班昭、宋若莘等用文字鼓吹贞节,但社会对于贞节并未普遍重视,妇人再嫁司空见惯,无人制止,也有人愿娶,而矢志守身的事则寥寥无几。
到了宋朝,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贞节观念逐步强化起来,理学家对妇女保贞守节的要求也愈益严格。有的宗族要求女子“不幸寡居,则丹心铁石,白首冰霜”,妇人女子如遇人伦大变而能慷慨殉节,即“登于宗谱”,极力彰扬。封建朝廷也奖励贞节,明代尤其重视。妇女以死守贞,从明代起,成了家礼的内容之一。《内训》说:“身不可更,心不可转,……或贫而死,或缢而死。”清代女教盛行,集两千年之大成。王相母亲《女范捷录·贞烈篇》说:“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故一与之醮,终身不移,男可从婚,女无再适。”在这种背景下,宋朝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节妇”空前增多起来。
在宋朝以前,看重的是婚后的贞节。当然,婚前的贞节观也不是不讲究。但是到了宋朝,随着贞节观念的日益强烈,婚前的“贞”,即新婚是否是处女的问题,也变得非常重要。新娘是否处女,当时的惟一标准是在新娘之夜检查新娘是否“落红”(处女膜破裂流血)。如果新娘初夜落红,次日男家要派专人送喜帖,上写“闺门有训,淑女可钦”之类字样往女家报喜,女家则十分高兴,并以此夸耀乡里。如果新娘已非完璧,则女家颜面丢失,即使男方因此休妻,女家也无话可说。到了清代,出现结婚后新郎说新妇不是处女而毁婚的社会现象。
在古代,男子对妻子不满,可以把她休弃,责令其离开夫家,回到娘家,叫做出妻,亦称休妻。据《大戴礼记·本命》的记载,丈夫抛弃妻子有七条所谓正当理由,这就是:不顺从公婆;不能生育;淫荡;嫉妒;有恶疾;好搬弄是非;盗窃。从“七出”可知,离异的主动权掌握在丈夫手里,而妻子则处于被动听命的地位。因此在古代经常发生因男子喜新厌旧和嫌贫爱富而解除夫妻关系的事。因此家礼不得不对男子的休妻权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是“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说,妇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丈夫就不能任意找借口和她离异:娶来以后,娘家已经没有近亲的,不能离异;和丈夫一同守过公婆的3年丧的,不能离异;结婚时丈夫贫贱,和丈夫一同吃过苦头,后来丈夫才富贵起来的,也不能离异。家礼在这一点上,还有一些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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