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对正误,包括对许书原文的校理,也有对前时注文的勘对。大体而言,主要涉及的是指出衍脱,订正讹误。例如:
索,《说文·艸部》:“艸有茎叶,可作绳索。”《约注》:“唐写本《玉篇》 引《说文》‘草木有茎叶可作绳索也。’今二徐本夺‘木’字,宜据补。”(十二4上)
洌,《说文·水部》:“水清也。”《约注》 引《文选集注》所引《说文》作“水清皃也。”于是说:“有‘皃’字者是也”。(廿一43上)
上例指出许书原文衍脱。
木,《说文·木部》:“冒也。……从木,下象其根。”《约注》:“木为纯形,本不必从中也。”(十一1上)
此指出许氏析木为“从中,下象其根”的析形错误。
来,《说文·来部》:“周所受瑞麦来麰。一来二缝,象芒刺之形。”《约注》:“‘一来二缝’,宜据《周颂·思文篇》《正义》所引作‘一来二夆’。夆之言锋,谓一麦二穗,乃麦之嘉种。”(十40下)
此指出释文中当采用的正字。(www.daowen.com)
才,《说文·才部》:“艸木之初也。从|上贯一,将生枝叶。一,地也。”《约注》:“许君说字, 多据小篆为解,篆体力求圆匀以失其真,故每违于造字时之本恉也。魏三体石经‘才’ 字古文作木(类“木”),象萌芽将出之形,不烦解说而义见矣。”(十一88下)
此说许书因受时代与材料的局限而致解说迂曲。
——上订正许书原文讹误。
癹,《说文·癶部》:“以足蹋夷艸也。”《约注》:“段玉裁曰:‘从癶,谓以足蹋夷也。从殳,杀之省也。……’舜徽按:古者木杖竹杖皆谓之殳。……今南人种稻,分秧以后月许, 即有人下水田, 以足蹋夷杂艸,而手倚杖助力, 即癹从癶从殳之意。段氏谓从殳乃杀之省,非也。”(三67下)
此以今民俗说癹字从殳之义,并拨正段说④。
——上对前时注文的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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