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陪审违规生二胎案背后的京城故事

陪审违规生二胎案背后的京城故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去年我曾经参与审理了这样一起违规生二胎被辞退案。2015年10月21日上午,北京市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在庭审过程中杂志社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予以辞退”,只是规定“进行处罚和适当处理”。但是杂志社目前没有在相关的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没有指标生育二胎就会被辞退。李女士称2012年1月1日至被辞退前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杂志社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陪审违规生二胎案背后的京城故事

冯强

2007年,我在担任甲区政协委员时被推荐担任甲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在这近九年的陪审工作中,已不记得参加了多少案子的审理,仅去年一年,全年参加陪审的案子就有二百多件。参加审理过医疗、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多次参与立案前调解、庭后调解、与被执行人谈话等各项工作,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可以说,我已经是个资深的陪审员了。

去年我曾经参与审理了这样一起违规生二胎被辞退案。在杂志社担任美编职位的李女士意外怀孕后告知单位,换来的却是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李女士被辞退后向杂志社索要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却遭到拒绝。李女士索赔无果一纸诉状将杂志社告上法庭。

北京甲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份由同事代签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由法院民庭审判员张法官担任审判长,我与另一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在2001年10月李女士开始在被告杂志社工作,2001年10月~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2年1月1日至被辞退前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5月,李女士意外怀孕,随即告知杂志社。8月底,杂志社主编要求李女士主动辞职,李女士拒绝。9月30日,杂志社突然向李女士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李女士辞退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李女士在任职期间经常加班,单位也未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10月,李女士向北京市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杂志社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加班工资。2015年3月17日,李女士收到北京市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仅裁定杂志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额。李女士对该裁决书持有异议。

后李女士诉至北京市甲区人民法院,要求杂志社支付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629900.43元。

2015年10月21日上午,北京市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杂志社称由于李女士怀孕是二胎,在得知她怀孕后让其提供合法生育证明,李女士未能提交。杂志社称李女士在没有生育指标的情况下怀孕并且准备生下二胎,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也违反了杂志社上级单位制定的《违反计划生育目标单位管理责任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是违法的。但在庭审过程中杂志社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予以辞退”,只是规定“进行处罚和适当处理”。

李女士代理律师称李女士确实在没有生育指标的情况下生了二胎。但是杂志社目前没有在相关的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没有指标生育二胎就会被辞退。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李女士称2012年1月1日至被辞退前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杂志社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www.daowen.com)

杂志社方称,双方于2011年12月31日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合同经李女士同意后,由同事代签,应当视为李女士认可其效力,杂志社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官当庭给李女士打电话求证合同代签她是否知情,李女士表示不认可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当时我在外地,没在单位,被告直接就让人代签了,我主张代签没有法律效力,要求补签,被告也没有安排补签。”李女士在电话里如是说。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加班费和劳动合同工资的补偿,杂志社也不予认可。“根据我单位的工作时间,原告不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我们认为原告计算的平均工资的数额较高,与实际不符。”杂志社在庭上如是表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案件主要涉及四个法律问题,我们以时间轴来梳理这个案子。

第一,李女士是2001年10月入职杂志社,签合同的时间是2001年10月到2011年12月,签约的劳动合同期间长达10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该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但是这个时候,按照案情描述,第一个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杂志社认为其与劳动者再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合同是由同事代签的,这便产生了第一个争议焦点,李女士到底有没有委托同事代签合同,如果真有委托的话,法律是允许的。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事关重大,牵扯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切身利益问题。因此,实践中很少有人委托别人去签劳动合同。

第三,假设本案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在杂志社上班,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叫作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杂志社未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杂志社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就构成违法解除。则杂志社应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除外,本案还涉及加班费的问题,这要看李女士是否有加班的事实,如果杂志社安排李女士加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通过陪审,我可以亲身参与到各种各样的真实案件中,我在思考中也得到了认识上和专业上的提高,对于陪审员这份工作的热爱也与日俱增。陪审对我而言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多的是一份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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