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的哥哥以刑事自诉的形式,将59岁的亲妹妹告上了法院,案由是侵占罪。事情的经过是:哥哥曾于2007年在银行办理了保管箱,内有个人存款7万元的存单及母亲的部分存款,并给妹妹办理了开箱授权。2008年哥哥患癌症,经历了手术及化疗。2010母亲去世后,妹妹将保管箱退掉,但未将哥哥的存单交还,且在哥哥向其索要时予以拒绝。哥哥认为妹妹的行为属于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情节和手段恶劣,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妹妹的刑事责任”。
在此之前,哥哥曾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过民事诉讼,后又撤诉改为刑事自诉。立案前后,哥哥的态度均相当强硬,不接受法官的任何调解尝试。尽管如此,主审法官仍未轻易放弃再次做调解工作的努力,她约请了我和另外一位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
我首先提出与被告人(即妹妹)接触一下,我是想通过与妹妹一方的接触,了解她对此事的想法,进而判断一下妹妹是如何把哥哥得罪成这样的。与妹妹的谈话约在下午两点开始,令人稍感意外的是,她的丈夫(某建筑公司的书记)也陪同前来。更令人诧异的是妹妹性格相当内向,谈话三个小时内,她总共说了没有十句话,而她的丈夫却在不停的侃侃而谈。
妹妹承认确有此事,但称钱已还了,是哥哥患病后提出要用10万元钱治病,所以将哥哥的7万元取出,加上从母亲的存款中取出3万元,共计10万元都给哥哥了。妹妹说:“还多给了他3万元呢”。
可是,案卷材料中显示,哥哥打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母亲10万元”。这张借条的原件如今保管在妹妹手里。这势必让人认为,哥哥的7万元钱没有动,还在妹妹手中。
在妹夫占据了90%以上的谈话时间里,他从未正面回答“借条”的问题,除了强调与妻子一致的观点外,他基本上都是在议论大舅哥的种种不是。至于账到底算的对不对,在他看来不是主要问题。妹夫的这种表现,让我断定这起纠纷并非发生在兄妹之间。然而这也正是调解这起案件的难度所在——本案当事人不起作用,起作用的不是本案当事人。更难的是,这夫妻二人到目前为止,尚不认为自己有问题。至于是否会被追究刑责,他们还没有任何意识,对于另一位陪审员的调解意见,他们根本听不进去。(www.daowen.com)
至此,我只能采取“单刀直入法”了。我对妹夫说:“如果经审理,此行为构成犯罪,你希望你的爱人为此获罪吗?和亲朋好友怎么交待呀?”妹夫显然没有思想准备,一时不知说什么。我继续说道:“此案已立,无论是否定罪,法院必将出一纸裁判文书。如果不想出现这份文书,你们只有两条道可选:要么还给哥哥7万元,哥哥给母亲打的10万借条另行在遗产继承中处理;要么将哥哥写的这10万元的借条撤销,换成3万元的借条……”另一位陪审员补充道:“还有一条:10万借条还给哥哥,多给3万元只当让哥哥治病……”妹夫终于不再强辩,提出给他们时间想想。“此事必须要有个了断!”这是我送给妹妹两口子的最后嘱咐。
一周后,妹夫打来电话,同意将那张10万元借条还给哥哥,以换取哥哥的撤诉。他说:“是刘老师那句话让我醒悟……是呀,这事总得有个了断呀!”
事情有了转机,余下的是我要做哥哥的工作了,因为哥哥一度坚信:既然法院同意立案了,就一定能判妹妹有罪。所以,哥哥能否答应收下借条、撤回对妹妹的起诉还是个未知数。还好,经过与哥哥进行的两轮艰难谈话后,尽管他仍坚持认为妹妹两口子“人品太坏”,但最终还是同意接受这个调解方案,在撤回起诉的笔录上签上了自己名字。一起发生在兄妹之间的矛盾,就这样得到了缓解。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陪审员抓住了隐藏在纠纷背后的矛盾焦点,穿过深挖症结,借助“非本案当事人的”特殊作用,顺利了结了这起刑事自诉案件。
事后,作为自诉人的哥哥给立案庭、民二庭送来了锦旗,又给我送来了一封感谢信。他在信中写道:“甲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同志:您庭特邀甲区人民调解员刘跃新同志,在这桩侵占罪一案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摆事实,讲道理,对被告一方进行了艰苦的政策攻心和法制宣传教育,把这起刑事自诉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社会和谐和稳定,为构建法治国家做出了无私的奉献。在此,我们原告一方特书此信,以表我们由衷的感激之情和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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